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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诉法院确认海上责任保险合同先付条款的有效性
作 者:SMU郑老师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睿保网

以下文章来源于郑老师的英国法课堂  作者SMU郑老师

2018年3月28日,保险人向船舶“Solomon Trader”轮的承租人签发了为期12个月的承租人责任保单。2019年2月,船舶在所罗门群岛搁浅并漏油。

船东及船东保赔协会承担油污赔偿责任后提起仲裁向承租人索赔,并获得了超过4700万美元的胜诉裁决。但是,承租人已于2021年破产,处于无力偿债状态,因此无法支付该裁决款项 。根据英国《2010年第三人(对保险人权利)法》(“2010年法令”),船东及船东保赔协会向承租人的保险人提起索赔。保险人主张,涉案保单的先付条款(pay to be paid/pay first)规定:“被保险人根据本保单就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有权索赔,但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必须首先已清偿任何该等损失、费用或责任”, 由于承租人(被保险人)已破产,无法清偿(先付)对船东及船东保赔协会的裁决款项,保险人无需履行赔偿义务。

2024年7月30日,英国高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保险人的主张。船东及船东保赔协会提出上诉,从三个方面主张涉案先付条款无效:第一,先付条款与保单的承保条款矛盾,根据保单的层级解释(hierarchy clause)条款,其效力应被排除;第二,先付条款给被保险人施加了繁重或不寻常的义务,保险人在订约时未公平合理地提请被保险人注意,因此先付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先付条款未被并入保单。

上诉法院三人合议庭在2025年11月5日作出判决( [2025] EWCA Civ 1387),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先付条款的有效性。

1.先付条款是否与保单的承保条款矛盾?

涉案保单的层级解释条款规定:如果合同条款不一致(inconsistency),保险凭证(Certificate of Insurance)的条款效力优于一般条件和条款(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承保条款规定了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法律责任的基本义务,其是保险凭证的一部分;而先付条款是保单一般条件和条款的一部分。

上诉法院指出,根据判例法,只有当两个条款矛盾或冲突,以至于不能公平合理地同时赋予两者效力时,才构成“不一致”。一个条款如果仅是限定或修改另一个条款的效力,则不构成不一致 。

上诉法院认为,先付条款虽然极大地限定了保险人履行其基本义务的时间和方式,但它并没有消除义务本身。它只是为义务设置了一个先决条件。因此,承保条款和先付条款可以并存,前者是保险人的基本承诺,后者是该承诺兑现的条件。

据此,上诉法院判决:由于条款之间没有构成不可调和的冲突,因此层级解释条款不适用,先付条款的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

2. 先付条款是否给被保险人施加了繁重或不寻常的义务?

英国合同法中有一项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免受不公平或意料之外条款约束的规则,被称为“红手规则”(Red Hand rule)或 “繁重条款规则”(Onerous Clauses Doctrine)。当某条款严重地限制了合同一方的权利,或对该方施加了远超合同一般预期的、极其不利的义务或风险,且该条款在相关行业或交易类型中并不常见,容易让当事人忽视或未充分理解其影响时,主张该条款具有约束力的一方必须证明以下条件满足:第一,知情缺失,即受影响方实际上不知道该条款的存在和影响;第二,依赖该条款的一方已采取额外的、合理的步骤,确保该条款已被公平合理地提请受影响方的注意。这个要求通常意味着该条款需要用粗体、不同颜色(如红色,这也是“红手”的由来)、突出位置或专门沟通等方式进行强调。

船东及船东保赔协会主张,先付条款的效力应受“繁重条款规则”的约束,保险人必须证明在订约时其已公平合理地提请被保险人注意 。

上诉法院指出,尽管司法实务和学术界均存在对先付条款的批评,但它在海上责任保险(尤其是保赔协会的保赔保险)领域普遍存在(prevalent),因此可以合理推断,市场了解先付条款的影响,但乐于接受此类条款。首先,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已有先例确认了此类条款的有效性。其次,“2010年法令”对先付条款的效力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2010年法令”旨在使在被保险人破产或无力偿债时遭受损失的第三方能够更有效地直接向保险人索赔,通常情况下这意味着先付条款是无效的。但是,该法令第9条第5款明确规定了一个关键例外:法令不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先付条款,除非相关索赔是针对人身伤亡责任。这意味着,议会在制定“2010年法令”特意保留了海上保险中先付条款的效力。上诉法院注意到,立法者的考量是希望避免与当时就该问题进行的国际谈判中可能达成的措施产生冲突(虽然谈判最终没有结果)。

据此,上诉法院认为,先付条款虽然对被保险人(承租人)非常不利,但由于它在海上责任保险领域尤其是在船东保赔协会规则中普遍存在,因此它没有达到触发“繁重条款规则”适用所需的高门槛,法院也就不需要进一步分析保险人在订约时是否已公平合理地提请被保险人注意该条款。

上诉法院额外强调,在涉及专业人士(如有专业经纪人协助订约)的纯商业交易(如金融市场中的保险交易)中,“繁重条款规则”不太可能适用,因为可以合理预期专业经纪人会解释条款的含义和效果。另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完全有权寻求不包含先付条款的保险报价,只不过这可能会影响其需要支付的保费。

3. 先付条款是否未被并入保单?

上诉法院注意到,作为涉案保单一部分的保险凭证明确并入了包含先付条款的手册(Booklet)。先付条款位于手册的第五部分,如果没有该部分,涉案保单将缺少海上保险的通常条款和条件,而船东及船东保赔协会在一审和二审时都曾明确援引过该部分的许多条款和条件。因此,先付条款已被有效并入合同。

综上所述,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先付条款已被并入保单并对被保险人(承租人)有效;先付条款的含义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租人)尚未清偿的任何责任不负有赔偿义务;该条款在对保险人的索赔权根据“2010年法令”转移给第三人(船东及船东互保协会)后仍然有效。因此,由于被保险人(承租人)已破产且无法先支付4700万美元的裁决款项,保险人无需向船东及船东互保协会支付赔偿。

上诉法院的判决意味着,除非最高法院有不同观点,否则先付条款的有效性问题可能只能留待议会修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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