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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互联网医疗”业态的合规要点
作 者:陈欢 姚广桂 王世佳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目录

1. 如果保险公司本身不具备或仅具备部分“互联网+医疗”相关经营资质,其可以如何合规地向其客户提供互联网医疗及/或药品销售服务?


2. 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服务商合作时,实践中通常的业务合作模式如何?


3. 在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服务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下,保险公司通常应具备哪些经营资质?


4. 在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服务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下,保险公司的重点关注事项及合规操作建议有哪些?


5. 如果保险公司的线上平台涉及保健品信息展示,有哪些合规注意事项?违法后果如何?


6. 如果保险公司通过招标采购“互联网+医疗”相关服务,应当关注哪些要点?


7.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协助挂号服务存在哪些合规风险及缓释建议?


Q1

如果保险公司本身不具备或仅具备部分“互联网+医疗”相关经营资质,其可以如何合规地向其客户提供互联网医疗及/或药品销售服务?

根据本团队发表的前两期内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医疗和互联网均属于强监管行业,因此“互联网+医疗”涉及的不同业务类型下,相关企业需要获得对应的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ICP许可证、EDI证等)。而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本身并不直接持有或者仅持有其中部分“互联网+医疗”的相关业务资质;基于此,保险公司无法直接向其客户(即特定保险的被保险人)提供互联网医疗及/或药品或医疗器械销售等相关增值服务。


但是,目前的相关法律和实操均不禁止保险公司通过与持有相关经营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供应商进行合作以使保险公司客户获取相关服务。因此,我们理解保险公司可通过与从事互联网医疗及/或药品或医疗器械销售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供应商开展合作的方式,向其客户提供“互联网+医疗”相关服务。这也是目前市场上各保险公司的通行做法。

Q2

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服务商合作时,实践中通常的业务合作模式如何?

实践中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服务商合作时,客户通常通过保险公司的健康管理服务包跳转到第三方服务商平台,客户可能会自主选择在第三方平台上购买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包之外的产品。该等情形下,将由第三方服务商直接向客户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及/或向客户销售药品或医疗器械,客户亦将直接向第三方服务商支付费用,保险公司仅在其自有平台上设置向第三方服务商的平台的跳转链接,且跳转前可能会要求客户阅读或勾选同意相关政策或协议以澄清各方的法律关系及责任分担等。


以保险公司与第三方药品服务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为例,具体要点如下:


  • 保险公司客户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App、公众号或小程序的指定入口进入药品商城选择药品;


  • 就其在自身平台上进行的药品信息展示行为,保险公司通常不向客户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亦不向第三方药品服务商收取平台费用或合作费用;


  • 第三方药品服务商和客户分别作为相关药品订单的卖方和买方,第三方药品服务商直接向客户配送和发出药品,客户直接将价款支付给第三方药品服务商;


  • 不同保险公司与第三方药品服务商的切分节点不同,对应的风险程度有时也会存在差异。客户在提交药品订单后、点击付款前通常会被要求阅读和勾选同意保险公司的相关政策/协议,其中会明确保险公司仅作为信息展示平台,由第三方药品服务商与客户建立买卖关系并承担药品销售相关的责任。

Q3

在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服务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下,保险公司通常应具备哪些经营资质?

基于上述问题2中举例的保险公司与第三方药品服务商之间的合作模式,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资质要求分析如下:


  •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信息的服务活动,保险公司需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鉴于保险公司仅作为连接客户与第三方药品服务商的服务平台,并不直接从事药品批发和零售等经营行为,而是由第三方药品服务商作为药品的销售主体向客户发货和收款,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 鉴于保险公司未向第三方药品服务商或者客户收取任何平台或合作费用,因此保险公司未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作为平台提供在线交易处理服务,从而无需取得ICP许可证或EDI证;但保险公司在其平台上自行提供药品信息展示的行为属于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从而需要获得ICP备案

Q4

在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服务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下,保险公司的重点关注事项及合规操作建议有哪些?

基于上述问题2中举例的保险公司与第三方药品服务商之间的合作模式,我们对保险公司的关注事项及合规操作建议如下:


  • 如果保险公司仅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则保险公司应将业务范围严格限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即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信息的服务活动),避免直接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 如果保险公司仅取得ICP备案而未取得ICP许可证、EDI证,则保险公司应将其业务范围严格限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避免提供有偿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同时也应避免作为平台提供在线交易处理业务或者向客户或第三方药品服务商收取平台服务费。


  • 此外,保险公司应注意确保与持有所需经营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合作,在与其开展合作前应核查其相关经营资质,同时在与该等第三方服务商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


就具体实操而言,则建议保险公司将其自身与第三方药品服务商的业务切分点尽量提前,比如,可以仅在保险公司的平台上客观展示药品基本信息,在客户加购药品并提交订单时即跳转至第三方药品服务商的平台,从而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保险公司被认定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而直接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风险。

Q5

如果保险公司的线上平台涉及保健品信息展示,有哪些合规注意事项?违法后果如何?

根据《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如果保险公司的线上平台涉及保健品信息展示,相关合规注意事项如下:


  •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监局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及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如果保险公司在发布保健品信息时涉及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则法律后果包括如下:作为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保健品广告有违法内容仍然发布的,由市监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Q6

如果保险公司通过招标采购“互联网+医疗”相关服务,应当关注哪些要点?

如果保险公司通过招标采购“互联网+医疗”相关服务,我们理解从合规角度的核心关注要点在于核查投标主体是否具备采购服务所需的经营资质。然而在实践中,有时会存在投标主体本身仅持有部分经营资质,而由投标主体的关联方持有其他部分经营资质的情况。在该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应确保在第三方服务商后续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由持有相关经营资质的法律主体在其自身所持经营资质范围内合法合规地提供服务。此时对保险公司的合规建议包括如下:


(1) 建议保险公司请投标主体完整列示其自身及关联方所能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以及对应持有的全部相关经营资质,并在投标过程中向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资质证书以供核查;


(2) 建议保险公司要求能够实际控制持证主体的集团公司及/或具备相关经营资质的主体向保险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函的内容可以包括:


  • 保证投标主体及其关联方持有向保险公司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经营资质,且在后续服务过程中由持证主体在各自相关资质范围内实际提供服务;


  •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保险公司有权在招标活动中取消其竞标资格,在招标结束及合作过程中随时宣布其中标无效并终止合作;如因违反承诺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Q7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协助挂号服务存在哪些合规风险及缓释建议?

实践中,基于对客户的增值服务需求,保险公司可能考虑通过其合作的第三方服务商为保险客户提供协助挂号相关服务。如果第三方服务商依托于其合作资源,通过医生的加班门诊提供协助挂号服务,则我们理解该等安排并未占用公共资源,属于相关医院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合理加号资源,满足相关的合规要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能排除第三方服务商通过不合规途径(例如通过商业贿赂行为)获取号源和提供协助挂号服务的可能性,从而第三方服务商本身存在被处罚的法律风险。不过,如果保险公司已基于审慎原则对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号源进行询问和了解,而且已经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第三方服务商就其号源合规性提供了陈述保证和承诺,那么保险公司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违规行为而直接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相对较低。


为避免因第三方服务商的合规风险而受到不利影响,建议在与第三方服务商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第三方服务商违反合规性陈述保证给保险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声誉损害),第三方服务商均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此外,建议保险公司在获取或提供协助挂号服务的过程中避免使用“代挂号”、“点名”、“点号”等监管角度比较敏感的用语,以在一定程度上缓释相关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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