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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文德胡百全连捷律师:企业对美国产品责任风险的常见误解解析
作 者:连 捷        所属工作机构: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摘 自:中保法

美国产品质量责任体系具有罚金重,对产品缺陷的认定广泛,经常伴有企业高管个人刑事责任,全产业链严格连带责任,政府合规监管和备案要求严格,以及消费者发起集体诉讼较为便利的特点。在实践中,常出现企业因为对美国特有的产品责任制度的误解,错过避免或降低损失的最佳时机的情况。本文将对一些作者实际办案中常见的企业产品质量风险做简要介绍。


这里须明确的是,在评估产品的涉美法律风险时,除产品质量瑕疵引起的产品责任外,还可能涉及出口管制,知识产权,经济制裁等涉外合规风险。本文篇幅有限,在此仅讨论产品质量瑕疵引起的传统意义上的产品责任的一些常见问题。


1、

全产业链严格连带责任

考虑美国产品责任风险的第一步,是要明确一个企业是否面临美国的直接管辖或长臂管辖。有些企业并没有直接的涉美出口业务,主要销售市场也不在海外,因此在收到与美国相关的产品质量诉讼文书或消费者索赔通知时,直接选择忽略。企业是否对一项诉讼或潜在争议作出反应,要基于法律和商业因素综合判断。例如,企业除了自己产品的直接销售地,还应分析自己主要客户和销售渠道商是否将自己的产品销往海外市场。


基于美国长臂管辖,即使没有刻意向美国出口产品的企业也可能因为自己的产品被第三方转运或作为原材料/元器件集成到下游企业销往美国的产品中而面临潜在的美国产品质量诉讼或刑事调查。这个思路同样适用于加拿大、墨西哥等与美国有产品质量监管合作的国家;即,在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等与美国政府存在产品质量司法合作的国家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也可能造成该产品在美国的质量监管风险。


美国产品责任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全产业链的“严格连带责任”,即,设计,制造,销售“产品”的整个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包括制造商,分销商,批发商,以及零售商等)都对产品缺陷负有完全的连带赔偿责任。尤其须要注意的是,产业链严格责任是法定责任,无法通过企业间的合同条款免除,也不能基于企业与消费者间缺少合同关系为理由进行抗辩。合同中只能设定产业链环节之间的责任分配,不能改变消费者通过严格责任起诉的权利。


因此,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选择,选择向产业链中的任何一个参与者提起诉讼并主张全部损失。因此,企业即使认为产品缺陷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也须有效应诉并自行向产业链中负有责任的环节追偿。可见,美国法律将确定产业链上的最终责任人的义务和负担转移给了企业。


另外,很多产品销售合同中包含了仲裁条款,要求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通过仲裁解决。但是须要注意的是,在美国法律下,即使是仲裁程序也可能包含法律强制的证据开示(Discovery)和惩罚性罚金(Punitive Damage)等,同样可以造成巨额办案费用以及赔偿责任。另外,如下文所述,仲裁无法避免法律强制的产品危害备案以及相应的公司和高管个人刑事责任。因此,仲裁条款并不能解决美国产品质量责任的重大风险。


可见,即使企业没有直接向美国出口产品,也可能面临基于长臂管辖和产业链严格连带责任的潜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与合规风险。由于美国与加拿大、墨西哥等其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建立了协调机制,在美国市场出现的产品质量民事或刑事处罚,还可能影响到企业在其他国家的赔偿或者市场准入;反之亦然。


2、

“产品质量瑕疵”的范围极其广泛

很多在其他国家根本不构成质量瑕疵的情况,在美国法律下也可能导致数亿美元罚金甚至刑事责任。由于美国法律下产品质量产生的赔偿通常金额较大,并且常伴有集体诉讼(Class Action)和惩罚性罚金等带有巨额赔偿的情形,因此美国进口商和分销商等经常要求产品的出口企业和/或制造企业在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瑕疵”承担保证赔偿的义务。因此,企业更应该加深对美国严格而广泛的“产品质量瑕疵”的定义的理解,以了解自身在法律框架以及合同条款下承担的责任范围。


总体上,美国法律将“产品质量瑕疵”分为三类: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说明缺陷。制造缺陷比较容易理解,即产品未按照原有设计制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设计缺陷和警示说明缺陷的风险经常被企业低估。


(1)产品设计缺陷

根据上文讨论,在产业链严格连带责任制度下,即使是单纯的出口或制造企业,也要对设计企业的设计缺陷负有完全连带责任。因此,企业即使认为产品缺陷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也须有效应诉。


在美国法律下,如果产品无法满足一般使用者对其安全性的期待,或者产品设计的内在危险性超过设计的使用价值,都会被认为是设计缺陷。例如,美国用户购买我国出口的拖拉机,在使用中由于用户本身的疏忽将手臂卷入拖拉机履带内造成伤害;美国法院判处我国拖拉机制造企业承担巨额人身赔偿责任,理由是造成伤害的履带金属边缘设计过于锋利,完全可以用不那么锋利的设计替代,锋利的金属边缘造成的风险超过了其使用价值,属于设计缺陷。可见,美国的产品“设计缺陷”的内涵非常广泛,企业很可能在不知不觉间遭遇巨额索赔。


(2)产品标识缺陷

产品标识缺陷是企业最容易忽视的重大产品质量责任风险。与很多国家不同,在美国法律下,产品警示标识和说明书内容的瑕疵,可以造成动辄数亿美元的赔偿,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例如,我国一家玩具制造企业将玩具出口到美国,由于忽略了一个很小的产品标签,被美国消费者起诉。消费者还基于产业链严格连带责任,将美国当地的采购商和零售商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起诉,致使该玩具出口企业面临上亿美元的潜在赔偿责任。最终笔者代理该玩具出口企业通过一年的艰苦法律谈判,才使其避免了灾难性的后果。对于企业来讲,一个贴纸标签引起如此巨大的诉讼和商业影响,可谓教训深刻。


美国法律规定,产品的标识和说明不但要对正常使用时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还必须对使用者可预见的错误使用方式造成的危害进行警示。而由于不同国家消费者文化背景和使用习惯不同,如何合理预测当地消费者对特定产品可能的错误使用极具挑战性。很多企业干脆将产品风险写的非常概括和广泛,以躲避编写具体详细风险提示的负担。针对这种情况,美国法院还判定含混不清的警示标识或说明也构成标识缺陷。


由此,如果企业出口的产品被购买方用在了不适用的场景下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也可能被起诉。例如,疫情期间企业向美国出口一批工地用的防尘口罩,结果被美国采购方采购至医院作为防病毒口罩使用;随后,医院以防尘口罩对病毒的保护作用没有达到医疗标准为由对出口企业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美国法院认定医院使用防尘口罩属于“可预见的错误使用”,此种错误使用造成的损失由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连带赔偿。可见,如果没有采取合理的合同条款对使用范围进行限制并提供充分的警示说明,即使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均合格,也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巨额赔偿诉讼。


实践中,除了医疗用品等较为专业的产品外,看似“平常”或“低风险”的日常用品也经常因为风险提示和使用说明缺陷而被法院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包括塑料塞, 钱包,望远镜, 洗发水,和玩具等。


3、

行政和刑事合规风险

很多企业在遇到产品质量责任案件时,只专注于对消费者的赔偿,而忽略了监管部门的产品瑕疵报告备案等监管要求带来的行政和刑事风险。而这类合规风险通常带有巨额罚金,强制召回,以及高管个人刑事责任等比消费者赔偿更严重的后果。如德国某企业生产的咖啡壶容易碎裂并烫伤消费者;该德国企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没有按时向美国司法部进行产品质量瑕疵的备案而导致美国政府的监管调查,不得不向美国政府缴纳了近亿美元的和解费用。本案中德国企业的巨额合规处罚本可以通过及时的备案而避免。


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美国消费者保护和产品责任由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牵头各强力执法部门联合监管,对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瑕疵有着严格的政府备案规定。


具体来说, 根据《美国消费产品安全法》,消费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以及(或者)零售商等以及企业的董事个人、员工等,有法律义务必须向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以下简称为“委员会”)备案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缺陷产品风险。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备案,即使已经向消费者进行了赔偿,也会触发单独的政府行政或刑事处罚。换句话说,备案和赔偿消费者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程序。另外,没有及时进行产品瑕疵备案还可能造成企业的高管承担个人刑事责任。


须要明确的是,产品瑕疵备案并不意味着产品一定存在瑕疵。根据委员会的官方政策规定,委员会在收到汇报信息后,不会自动得出结论认为企业产品有缺陷;委员会将在收到汇报信息之后进行评估,并与企业进行沟通,再行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整改措施,应当采取何种整改措施,等。另外,根据《美国消费产品安全法》,除非后续委员会提起诉讼须依法公开,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等例外情形,委员会不会向外界公开企业所汇报的信息。


未及时备案可能会触发针对企业以及企业员工个人的重大民事或刑事责任。例如,美国司法部有权刑事控告未及时汇报的企业以及企业高管、董事、其他员工,并对其处以高额罚金;美国国土安全部为保护美国国民安全有权参与案件调查,对企业及相关个人就延误汇报、产品问题等相关事实进行独立调查。


实践中,由于对美国产品质量备案制度不甚了解,很多企业在遇到产品质量责任案件时,只关心对消费者的赔偿,忽略了更严重的行政和刑事风险。除美国外,加拿大、墨西哥等国也有类似的产品瑕疵备案制度,并且经常与美国执法部门进行产品质量监管合作。


可见,遇到产品质量责任问题时,企业不仅要考虑消费者提起的民事诉讼,还应慎重分析当地政府产品瑕疵备案要求及相应的刑事合规风险,慎重评估所面临的产品责任纠纷是否触发了备案要求。


4、

损失额度

企业普遍存在误解的另一个问题是产品质量案件的赔偿额度的计算。企业最常见的错误理解是认为自己面临的损失仅与实际销售额或消费者实际损失相关,从而严重低估了潜在法律风险。例如在美国惩罚性罚金制度下,一个实际损失几百美元的产品质量案件,在被认定存在故意(包括默许)或恶意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上亿美元的罚金。在这基础上,还要考虑本文上述行政和刑事风险,以及被美国政府联合加拿大、墨西哥等有产品质量司法协助安排的国家同时采取禁止销售和强制召回等行政措施的可能性。


因此,即便是销售量不大的产品或消费者实际损失不大的产品责任案件,也不能轻易得出案件风险不大的结论。企业须要综合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本人的损害赔偿(包括身体伤痛的金钱量化价值等),消费者失去生活享受的现金量化价值,家属可能的配偶权利的丧失,对方律师费,惩罚性罚金的可能性,集体诉讼的可能性,商业关系,以及可能的公司和高管个人刑事责任,进行慎重地判断。


可见,无论企业是否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出口企业”,都需要对涉及美国的产品质量责任风险就与自身的相关性,对其他国家市场的潜在影响,可能的赔偿金额,潜在的刑事合规风险等建立有效的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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