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CHN  |   EN
险法智人网
关于我们
您的位置:首 页 ->> 关于我们 ->> 公司新闻 ->> 阅读详细
首席保险法顾问李伟群教授的思考-罪当其罚,罚当其罪,让判决更有信服力和说服力


关于建立司法审判社会公信力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乱象

20153月我国政府提出了“互联网+”的行动计划,使“互联网+”的提法达到了从未有的高度,形成了诸如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交通、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新生态。最为抢眼的是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势头十分强劲,201510月底,P2P网贷平台数量一度达到3598家,交易额则高达7154.32亿。另一方面,在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下,不少金融企业纷纷开展P2P业务。

可是,2018 6月以来,我国网贷平台“暴雷”不断,大量平台停业、清盘或跑路,形成全国性的行业危机。据“网贷之家”网站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6月末,80家停业及出现问题的平台分布在全国15个省市和地区,其中上海,就有21家停业及问题平台。仅2019年,国内就有爱屋吉屋、红岭创投、尚品网、团贷网、小鸣单车、韦博英语等明星企业相继折戟,P2P网贷行业规模不断缩小,平台退出数量不断增加。最新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7月,P2P网贷行业的成交量为900.28亿元,同比下降62.19%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跌至787家,与网贷平台数量最多时的3600家相比,相去甚远。究其原因,互联网金融立法滞后,缺乏强有力的科学监管。因此,可以说监管制度的缺失是导致P2P疯狂增长的罪魁祸首,而让百姓的钱试错也是一大问题。可是在事前监管不到位的情形下,我们采取的措施不是事先完善监管体系,而是采取事后严厉打压的一刀切手段,从而使得我国金融市场再次跌入中国式的“一放就乱、一抓就死”困境,引发的社会矛盾全部借助司法最后这道防线加以压制和平息。

 

二、热点问题冷思考——解决这类问题的所思所想

企业一旦不能兑付,往往变成非法集资,一大批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甚至一些业务员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难免出现很多冤案。在此,对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认定问题,我有不同的想法,提出以下四点建议供相关的司法部门参考。

第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中的绝大多数问题都可通过民法的方式来解决,绝不能动辄以刑法来解决经济纠纷。刑法、民法不分会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应重新审视我国的市场立法,尤其是关于市场的刑事立法,刑法介入经济纠纷必须极为慎重。

另外,从法理来看,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募集资金的行为完全属于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需要募集资金,社会公众愿意投入,风险由双方承担。一方到期不能兑付,除了个别有恶意欺诈,本来就有坑门拐骗不法行为的以外,大多属于民事上的债务不履行之行为。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行为应该由民法加以规范和调整,而不应该通过刑法来处罚,因为一旦将公权力即刑事处罚规定介入到社会募集资金之中,民刑错配,其结果反而会使法律失去应有的权威。

第二、当下,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已成为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突出表现之一,这与我国调整市场经济的法治模式即以刑法为主导的控制型经济管理模式有关。一方面,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创新和创业;另一方面,如果创业失败即沦为犯罪,就会大大遏制社会的创新和创业激情。更有甚者,一大批因经济大形势不好受牵连的民营企业家和业务员被打成犯罪分子,这种运动式执法贻害无穷。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目前,上海市部分司法部门对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处罚有明显偏重的倾向,以此达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目的。可是,在我国经济整体下行的特殊背景下,不能把因为经营失败当做犯罪进行惩处,也不能一味采取从重从严打击的手段来安抚那些投资人的不满情绪,否则,这会扼杀金融创新,出现“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现象,还会产生更多的冤假错案。

第三、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为民营企业家营造公正完善的法治环境,依法使民营企业家和业务员免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那么,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司法对民营企业家、业务员造成冤案,就要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依法审判、审慎用刑,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要根据对行为违法性的主观认知程度来确定相关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刑事责任。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例如北京的e租宝,又如上海市长宁区的快鹿集团,再比如杨浦区的合星财富管理公司,这些公司运作规模都在80-100亿左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300-500亿。可是,在这些公司中,一些具体的业务员和业务经理,很多是刚从大学金融专业毕业的新人,他们对于公司违法性行为的认知是模糊的、不清晰的,甚至是忽略的,根本不是明知而为之。但是在追责的时,司法部门就简单地按照其涉案金额定罪量刑。这种处理结果是否合理?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

       我国刑法惩罚的目的何在?惩罚的目的不是单纯实现刑法的惩罚手段,而是让其主观上对自己行为违法性有充分的认识,然后对其进行教育、挽救。如果之前对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始终是模糊的,现在已经充分认识了,还有必要对其实行重刑矫正吗?因此,笔者建议在对这类案子处理时,要做到宽严相济、宽严分明,让判决更有信服力、说服力,建立司法审判的社会公信力。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简介:李伟群,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保险法研究所所长,上海市保险学会副会长,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首席保险法顾问


险法智人网
地 址:上海徐家汇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906室
电 话:021-54510018
网 站:www.shriic.com
E-Mail:admin@shriic.com

沪ICP备20022172号
沪公网安备31010402009993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20-2024 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www.shrii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博维数据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