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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8日,由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学术指导,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2025年全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主题征文交流会”在重庆举行。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分论坛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陈禹彦律师,发表了题为《保险人三十天解除权行使的路径构建与逻辑研究--以人身保险中《保险法》第十六条与第二十三条的衔接适用为中心》的专题演讲,为现场参会人员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启示的专业解析。
本次专题演讲,陈禹彦律师紧密围绕人身保险理赔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系统阐述了在投保人“带病投保”等未如实告知情形下,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时间界限问题。演讲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保险法》第十六条的法律疏漏与实务困境、解除权行使前提的三重要件审查、解除权与合同稳定性的制度价值衡平、“知道”法理诠释中的目的性扩张与推定知道、具体适用情形的类型化梳理以及结论与建议。
演讲中,陈禹彦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三十日解除权行使期限中 “知道” 是否包含 “应当知道” 的界定空白,导致司法认定标准不一,成为人身险纠纷核心争议焦点,部分保险人借此拖延期限起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回溯主张解除合同,架空了立法本意;他援引 2024 年一则典型案例,凸显三十日解除权期限起算时点的分歧与对 “知道” 作出合理解释的现实紧迫性,强调保险人行使解除权需同时满足询问、主观过错、影响程度三大核心要件;从法理层面,他剖析了解除权制度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价值衡平逻辑,明确《保险法》第十六条应优先于《民法典》一般合同撤销规则适用;针对 “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认定难的痛点,他提出将 “推定应当知道” 纳入 “知道” 内涵、以 “合理谨慎的保险人” 为客观判断标准的解决路径,并梳理了核保阶段、理赔阶段及存在客观障碍等三类起算时点的类型化适用场景,以提升方案的司法可操作性。
陈禹彦律师最后总结,通过对"知道"的目的性扩张解释、期间结构的双重限制以及类型化的个案适用,可以构建更具操作性的起算时点认定规则,从而督促保险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保险合同关系的稳定,并为司法裁判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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