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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禹彦律师在“2025全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主题征文交流会”分享保险法实务研究
作 者:陈禹彦律师团队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睿保网

以下文章来源于FNI融法宝



2025年12月28日,由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学术指导,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2025年全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主题征文交流会”在重庆举行。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分论坛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陈禹彦律师,发表了题为《保险人三十天解除权行使的路径构建与逻辑研究--以人身保险中《保险法》第十六条与第二十三条的衔接适用为中心》的专题演讲,为现场参会人员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启示的专业解析。


本次专题演讲,陈禹彦律师紧密围绕人身保险理赔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系统阐述了在投保人“带病投保”等未如实告知情形下,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时间界限问题。演讲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保险法》第十六条的法律疏漏与实务困境解除权行使前提的三重要件审查解除权与合同稳定性的制度价值衡平“知道”法理诠释中的目的性扩张与推定知道具体适用情形的类型化梳理以及结论与建议

演讲中,陈禹彦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三十日解除权行使期限中 “知道” 是否包含 “应当知道” 的界定空白,导致司法认定标准不一,成为人身险纠纷核心争议焦点,部分保险人借此拖延期限起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回溯主张解除合同,架空了立法本意;他援引 2024 年一则典型案例,凸显三十日解除权期限起算时点的分歧与对 “知道” 作出合理解释的现实紧迫性,强调保险人行使解除权需同时满足询问、主观过错、影响程度三大核心要件;从法理层面,他剖析了解除权制度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价值衡平逻辑,明确《保险法》第十六条应优先于《民法典》一般合同撤销规则适用;针对 “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认定难的痛点,他提出将 “推定应当知道” 纳入 “知道” 内涵、以 “合理谨慎的保险人” 为客观判断标准的解决路径,并梳理了核保阶段、理赔阶段及存在客观障碍等三类起算时点的类型化适用场景,以提升方案的司法可操作性。

陈禹彦律师最后总结,通过对"知道"的目的性扩张解释、期间结构的双重限制以及类型化的个案适用,可以构建更具操作性的起算时点认定规则,从而督促保险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保险合同关系的稳定,并为司法裁判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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