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CHN  |   EN
险法智人网
行业新闻
您的位置:首 页 ->> 行业新闻 ->> 阅读详细
陈禹彦律师受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邀请分享专题讲座
作 者: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睿保网

转自FNI融法保 

2025年7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禹彦律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邀请分享“《民法典》合同编与《保险法》的交错——以互联网保险为例”专题讲座。本次讲座聚焦司法实践中《民法典》与《保险法》的交叉适用难题,结合互联网保险新业态的实务案例,为参会人员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操价值的专业解析。


本次“《民法典》合同编与《保险法》的交错——以互联网保险为例”专题讲座,共分为《民法典》对提示说明义务的影响《民法典》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认定规则的影响未如实告知能否适用《民法典》合同撤销规则、保险法2年诉讼时效vs民法典3年诉讼时效等四个分。


陈禹彦律师结合互联网保险的蓬勃发展现状,点明了在这一新兴领域中《民法典》合同编与《保险法》交错适用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并且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扩张,新旧法律规范的衔接与冲突问题日益凸显,对保险实务操作带来了诸多挑战。

在《民法典》对提示说明义务的影响部分,陈禹彦律师深入分析了互联网保险中格式条款的特殊性。他指出,相较于传统保险,互联网保险的投保流程更依赖线上操作,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程度认定等都面临新的问题。陈禹彦律师结合自身处理的互联网保险纠纷案例,详细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如何与《保险法》相关条款衔接适用,强调了在电子投保场景下,如何确保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的有效性,避免因未充分履行义务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对于《民法典》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认定规则的影响,陈禹彦律师围绕互联网保险合同订立的电子化特点展开讲解。他提到,互联网保险中投保单的提交、保费的支付、保险人的承保确认等环节均通过线上完成,这使得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节点认定、电子签章的效力等问题变得更为复杂。陈禹彦律师对比了《民法典》合同编与《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通过实际案例剖析了在不同交易场景下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确定合同的效力状态。

在未如实告知能否适用《民法典》合同撤销规则部分,陈禹彦律师针对互联网保险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探讨了《保险法》中关于未如实告知的规定与《民法典》中合同撤销规则的适用关系。陈禹彦律师分析了两种法律规范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异同,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在实务中如何判断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的合同撤销规则,以及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为保险公司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思路。

关于保险法 2 年诉讼时效 vs 民法典 3 年诉讼时效,陈禹彦律师梳理了两者在保险纠纷中的适用范围与冲突解决原则。他指出,互联网保险纠纷由于其跨地域、涉及主体多等特点,诉讼时效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陈禹彦律师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和司法实践案例的分析,明确了在不同类型的保险纠纷中,如何正确选择适用的诉讼时效规定,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把握维权时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禹彦律师的本次讲座,紧密结合互联网保险实务,深入剖析了《民法典》合同编与《保险法》交错适用的关键问题,既有扎实的法律理论支撑,又有丰富的案例实践佐证,让参与讲座的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领导及员工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清晰、深入的认识。讲座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对今后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需要下载本网站内容者,需要载明本内容摘自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官网www.shriic.com,并注明作者姓名及其单位,未经许可不可用于商业用途。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转载”、“编译”、“摘自”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险法智人网
地 址:上海徐家汇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906室
电 话:021-54510018
网 站:www.shriic.com
E-Mail:admin@shriic.com

沪ICP备20022172号
沪公网安备31010402009993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20-2024 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www.shrii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博维数据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