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林振荣 中国保险学会
商事法学开路先锋,树起“帅”字大旗
另一个为王效文赢得学界声誉的是一系列商事法研究专著的出版。
商事法即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中国自古以来重农抑商的历史传统影响,中国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私法性质的商法,也不存在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商法学。20世纪初期随着公司制度的兴起,才有了商法学的萌芽。1903年12月,《钦定大清商律》颁布,分为“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里面含有公司律131条,这是公司法在中国的首次亮相。1914年,北洋农工商部以清末未议决之《改定大清商律草案》为本,略加修改,呈请政府公布施行。同年1月13日,政府将《公司条例》公布。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后,由立法院拟订《公司法原则草案》共32条,经孔祥熙、李文范略加修正之后,于1929年8月14日经中央政治会议第191次会议议决《公司法原则》共36条,经第205次会议再次修正议决,报立法院通过,定名《公司法》,于1929年12月26日由国民政府正式公布。
商事法研究没有旧例可以因循,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在一个没有学术传统沿袭的领域,开垦播种,艰苦备尝,王效文开拓进取,精研新规,旁征博引,坚持不懈,先后有《中国公司法论》(1930年)、《中国票据法论》(1930)、《中国海商法论》(上海法学编译社1930)、《商事法概论》(1931年)、《新中华商法》(1931年)、《海商法释义》(现行法律释义丛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6年)、《中国土地问题》(1937年)、《商事法要义》(1947年)、《新公司法论》(1948年)等十几部扛鼎之作问世,大都具有较高的文献和学术研究价值,硕果累累,堪称中国法制本土学派——“商事法学派”的开派宗师。
“商事法”在狭义上专指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登记法等,这一称谓迄今为我国台湾学者及东南亚华人界所沿用。这种学派体系影响深远,如我国台湾学者梅仲协的《商事法要义》、刘清波的《商事法新论》、张国健的《商事法论》、曾如柏的《商事法大纲》、朱敬恒的《商事法概论》、张东亮的《新编商事法论》等,均继承了这一学术传统。
其中《中国公司法论》,1930年由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分上、下两册,是王效文的代表作,亦属中华民国时期商事法研究领域的巅峰之作。主要内容为:“绪论”,阐述公司的发达、公司和公司法的沿革、公司法的编制以及参考书等。“本论”分六章,涉及通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罚则。“附录部分”收录了三个文件:公司注册暂行规则、公司注册暂行规则补充办法、有限公司招股暂行办法。在此书中,王不仅对中华民国《公司法》作了逐条解释,而且极为纯熟地运用各种国外立法例、判例、学说、商业习惯等资料来阐述公司法的各项规定,显得纵横捭阖,游刃有余。
该书与李浦的《公司法要论》(北平朝阳学院出版部1931年版)、杨鹏的《公司法新论》(东北大学法学院1931年版)、王去非的《公司法要论》(上海华通书局1931年版)、王孝通的《中国公司法论》(上海世界书局1932年版)等,共同支撑起了完整的学科体系,标志着中国近代商事法学的形成和定型。
王效文涉猎的研究领域十分广泛,除应邀参与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释义》的撰写外,其他的个人专著还有《货币论》(新学制高级商业学校教科书商务印书馆出版1923年)、《消费合作纲要》(商务印书馆出版1923年)、《消费合作》(百科小丛书商务印书馆出版1923年)、《土地法论》(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年)、《现代票据法论》(世界书局印行1933年)、《土地法要义》(上海法学书局1934年)、《中国土地问题》(与陈传钢合著商务印书馆出版1936年)、《票据法释义》(现行法律释义丛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6年)、《票据法论》(法学丛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7年)、《新土地法论》(上海昌明书屋印行1948年)等,不胜枚举。
本文节选自《追寻——“保联”先行者的足迹(续集)》
供稿:林振荣
编辑:于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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