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的维也纳,阴冷一如舒伯特《冬之旅》开篇的《晚安》。但这寒意于我——一个曾旅居英伦多年的人——并不陌生。作为沉浸古典音乐三十余载的乐迷,维也纳始终是心底一枚寂静的音符。能在此小住,夜夜踱向金色大厅或国家歌剧院,曾是萦绕不去的梦。2025年冬,12月14日至20日,我终于在这城中驻足七日。梦,算是浅尝了一角,却并非以旅人的身份,而是带着工作的行囊前来。
此行的身份,是受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委派,作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第六工作组会议的特邀观察员,参与《联合国可转让货物运输单证公约》(NCD公约)解释性说明(以下简称《解释性说明》)的拟定工作。
观察员是国际组织会议中一种常见的参与身份,通常授予非正式成员的国家、专业机构或非政府组织。他们有权列席并全程参会,经会议主席允许可就专业议题发言、提交书面意见或技术建议,并可与其他代表团进行会外交流。尽管没有最终表决权,但观察员能凭借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直接影响国际规则草案的讨论与修改,成为连接专业领域与国际立法进程的重要桥梁。
NCD公约的起源,可追溯至中国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52届会议(2019年)提出的相关建议。其核心立法目的,在于回应铁路运单长期缺乏物权凭证功能的制度困境。公约创造性地借鉴了传统海运提单的成熟转让机制,将其拓展适用于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领域,并在不触动现行国际运输公约责任体系的前提下,创设了“可转让货物运输单证”(NCD)这一新型单证范式。此举旨在为多式联运下的货物流通与贸易融资提供统一、高效的法律工具,使其无论在单一运输方式还是多式联运中,都能发挥堪比海运提单的流通功能。尤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通过一份纸质或电子形式的NCD,即可代表经公路、铁路、航空或海运运输的货物,这在国际运输单证史上尚属首次。2025年12月16日,NCD公约经第80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大会授权加纳于2026年第二季度举行签约仪式。中国作为公约的初始提案方与主要推动国,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本次会议聚焦的《解释性说明》,是一份由NCD公约起草工作组制定的辅助性法律文件,旨在对公约条文含义进行澄清和统一解释,对于公约的理解与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解释性说明》主要服务于三个核心目的:一是澄清公约中的模糊表述,通过明确术语定义、操作流程及条款逻辑,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二是在不修改公约正文的前提下,对实践中可能出现但公约未明文规定的情形提供补充指引;三是通过建立权威的解释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各国法院解释不一导致的“法律分裂”,确保公约在全球适用的一致性与可预测性——这对国际贸易与运输规则至关重要。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秘书处为公约准备了共210段的《解释性说明》草案。此次维也纳会议的任务,正是对这些文本展开字斟句酌的推敲,以期在集体的审慎讨论中打磨出更精准、坚实的表述。
作为观察员,我的使命在于依托专业积累与国际经验,发出审慎而建设性的声音。会议期间,我曾四次发言陈述观点——其中三次是对他人意见的附议,一次是独立提出的建议。这份独立建议获得了巴西代表的支持,被会议纪要单独记录成段,并有望最终反映在解释性说明的正式文本中。
作为联合国六种官方语言之一,我能够(也理应)使用中文进行发言。我的发言将由现场同声传译实时译为英文、法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和俄文等其他五种联合国官方语言。然而,我事后察觉,即便是联合国顶尖的同声传译员,也仅能译出我意图表达的专业内容的约八成。在会议中场休息(Consultation break,“磋商休会”)期间,各国代表与观察员代表均使用英文直接交流,可见英文在此类场合仍是效率最高、最直接的沟通工具。
我的首次发言(感谢郭瑜老师帮我拍照)针对《解释性说明》草案第44段中的一句话:“If the parties choose to issue an NCD alongside an existing transport document, its issuance should take in account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transport contract and lies outside the scope of the Convention”。多国代表建议删除此句,我发言表示支持。理由在于:句中“should”一词带有强制性意味,若当事人签发NCD时未考虑运输合同的适用法,则NCD的效力可能产生不确定性。此外,对于银行等后续受让NCD的单程持有人而言,也难以查证当事人在签发时是否进行了此项考量。
会议纪要中,秘书处记录如下:
“The Working Group requested the secretariat to delete the final sentence of paragraph 44 in its entirety to avoid implying that an NCD could not be issued alongside an existing transport document, which would be contrary to the chapeau of article 3(2). The Working Group expressed a preference for the explanatory note to remain silent on this method of issuance, while noting that, in practice, before agreeing to issue an NCD alongside an existing transport document, issuers would conduct their own due diligence as to the compatibility of that method with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transport contract.”
我的第二次发言聚焦于《解释性说明》草案第100段中的一句:“If the transport operator knows or suspects that the consignor’s description is inaccurate, but does not qualify the description, it will take a high risk for being liable for loss or damage of the goods. The same applies if the transport operator has no 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 the information”。我指出,不同运输方式下“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的标准应有差异。鉴于“合理”一词需依个案事实判定,且高度依赖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我建议增添一个更具体的标准来阐释“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我现场提出的建议是:“在判定何为'没有合理核实手段'时,应以特定贸易类型及运输方式下的常规业务流程为准。”但我随后发现,同声传译仅译出了“特定贸易类型和运输方式”部分。此项建议获得了巴西代表的支持。
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记录为:“A suggestion was made that the phrase‘reasonable means’ should be interpreted in light of the specific mode of transport and the relevant industry.”
我的第三次发言针对《解释性说明》草案第152段的术语“innocent holder”。会场当时存在两种意见:一是删除“innocent”,二是将“innocent holder”改为“holder in good faith”。我发言支持后者,并额外提出了“holder without notice”这一替代表述。
秘书处最终似乎未采纳任一方意见,而是保留了“innocent holder”的表述。不过,其删除了第153段中“innocent holder…in good faith”里的“innocent”一词,这显然是为了避免语义重复。
我的第四次发言是支持中国代表的立场。在会议最后一天,西班牙代表提议在《解释性说明》最后加入一段文字,并向秘书处提供了详细文本,其中文大意为:各国在考虑如何最佳处理NCD的海运使用时,可考虑批准《鹿特丹规则》,该规则在本公约起草过程中始终被用作重要先例;这两部公约均为未来NCD的使用提供了坚实的现代化制度框架,《鹿特丹规则》也包含了一套与本公约良好兼容的、更新的海运责任实体规则。
尽管这段文字意图是强调两部公约的互补性,但从措辞看,其更近似于对《鹿特丹规则》的推介(西班牙已批准《鹿特丹规则》)。它不仅专业性不足,更可能将NCD公约拖入围绕《鹿特丹规则》长达十余年的争议之中。
中国代表随即发言反对将此段纳入《解释性说明》,并得到了新加坡、韩国及日本代表的支持。我发言附议,并补充道:若秘书处认为《解释性说明》确需提及《鹿特丹规则》与NCD公约的关系,应采用更为中性、专业的表述方式。我以中文建议(因时间有限,未及构思英文措辞):“NCD公约旨在与现行国际海运责任框架协同运作。各国在考虑建立现代化海运法律体系时,可根据自身具体需求,独立或综合评估相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性。”
大会主席与秘书处经简短商议后,当场决定完全不采纳西班牙代表的提议。
此外,对于《解释性说明》草案的另一处修改——第105段最后一句“Importantly, this protection applies only where the third party acts in good faith, meaning without knowledge of any inaccuracies or intent or defraud”——我虽未公开发言,但在磋商休会期间与多位代表深入交换了意见。会场对此句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解释性说明》应在此语境下对“good faith”作出阐释,否则各国法官或仲裁员将依据本国法律背景进行解释,有违公约统一规则之本意;另一种则认为“good faith”定义应由合同准据法规范,进行“具体化”解释实则干预了准据法。我个人认为,为兼顾避免直接干预准据法与提供必要国际指引,可采用折中方案,即将句中的“meaning”改为“such as”或“for instance”,使该句更具说明性而非定义性。磋商休会期间,我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法和比较法研究中心等其他观察员充分探讨,均认为此乃最佳路径。最终,由国际法和比较法研究中心代表在会上阐明了我们共同的见解。
会议纪要对此记载如下:“It was agreed that the indicators should be presented not as a definition but as examples of circumstances in which the third party could be regarded as acting in good faith. The secretariat was requested to redraft the final sentence accordingly”。
《解释性说明》的拟定,是一场静默而激烈的“文字之战”。每一段表述的存废、每一个术语的取舍,背后都牵动着不同法律传统、行业实践乃至国家利益的微妙平衡。这是一个不断寻求共识的过程——并非消极的妥协,而是在尊重多元立场的基础上,积极构建能够获得最广泛接受的法律文本。最终成文的表述,往往已非任何一方最初的设想,却因凝聚了更多视角与智慧,而可能更具包容性与生命力。
在这一精密的过程中,专业建议的价值尤为凸显。各国代表及观察员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为文本的精确与完善提供了关键推力。这些意见之所以能够被倾听、甚至被采纳,根本在于其自身的专业水准与建设性立场。国际规则的塑造,固然是国家间协商的宏大舞台,却也深深依赖于专业共同体细致而坚韧的微观耕耘。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而国际法的生命力,尤其系于这种跨越法系与文化的对话、解释与塑造能力。它要求研习者不仅熟稔条文本身,更要洞察条文背后的经济逻辑、行业生态与制度语境;它不仅锤炼我们捍卫立场的技艺,更培养我们倾听、说服与共同建构的智慧。
因此,对于修习国际法、海商法乃至任何部门法的学子而言,学习的目标不应止于熟记规则的静态内容,更在于理解规则动态生成的复杂过程——那里有立场交锋,有理性妥协,更有被专业精神照亮的蜿蜒前路。这份对过程的理解与参与,或许正是我们在课堂与书本之外,需要持续投身其中并深刻体认的真正意义。
讨论再激烈,也能在下午五点准时下班。未尽之言,次日再议。于是,我终于得以走入梦中之地——金色大厅与国家歌剧院,欣赏勃拉姆斯的钢琴协奏曲、理查·施特劳斯的交响诗和歌剧。
当音乐洪流淹没感官时,我忽然觉得,国际规则的拟定与一场音乐或歌剧演奏竟有几分神似:皆需在严格的规则(乐谱/公约)框架内,协调众多独立的声部(国家/代表),依靠精湛的专业技艺(演奏/知识),经由多次的排练与磨合(讨论/妥协),最终呈现出一部和谐、有力且能打动人的作品。
离开发光的音乐圣殿,城中圣诞集市正灯火通明。穿行其间,空气里飘着热红酒与肉桂的暖香,欢笑声和旋转木马的音乐交织。
那严谨求索的会议厅,与这人间烟火的集市,并非两个世界。法律文本的每一个字,亦如这集市里一盏盏温暖的灯,其意义不在于自身如何明亮,而在于它能照亮怎样的交易、护航怎样的旅程、温暖怎样真实的生活。
回望此行,工作与梦境,规则与人间,恰如维也纳冬夜的两面:一面是金色大厅内精密严谨的声部交响,一面是集市上自由流淌的温暖旋律。而专业人的行走,便是穿梭其间,以理性的严谨参与谱写世界的运行法则,亦以感性的温度,守护这法则之下每一份具体的热气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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