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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上保险理赔后的代位求偿问题的思考
作 者:孙鸣岐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睿保网

1、海事请求的由来

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船载货物(或旅客)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货物、人员、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等问题而被受损方提出索赔,统称为海事请求。

2、货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力的由来

由船舶发生海事损失而使船载货物遭受损失时,如果货物的保险人按其保险条款的约定先行补偿了货主的损失后,如果保险人要求货主以书面的形式把向船东提出索赔的权力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在获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过来的权力去向船东提出索赔。

3、代位求偿金额的规定

按保险行业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补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即保险人不能通过代位求偿而企图从船东那里获得高于其实际补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成为不当得利。

4、船东与保险人对受损货物的赔偿责任是不一样的

船舶发生海事损失,船东对船载货物受损的责任是按船舶对发生海事责任大小的比例来赔付给货主的,而且在提单条款的约定中,船东还享有几条免责的条款。

然而保险人承保海运货物的责任范围要比提单条款更大一些,即使船东可以少赔或不予赔付的部分,一般情况下货物的保险人还得赔付,除非此损失是有货主自己造成的。所以船东的赔偿金额很可能与保险人的补偿的金额是不相同的,船东往往可能赔付得会少一些,甚至完全免责。

5、我国保险人的违规操作所带来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人常常为了讨好客户而提前介入海事处理和先期补偿给客户,然后再通过代位求偿的方式向船东提出索赔的错误做法,对正常的海事处理程序造成了混乱,致使纠纷频发,因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问题就是业内专家、律师和法官也不一定完全搞得清楚。

6、监管部门的重担  

我国在海上保险实务中发生的这些越来越严重的问题,急需监管部门引起重视并制定出相应的海上保险代为求偿原则,尤其是代位求偿的厘算原则。

注:

本人认为保险人按保单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Indemnity的译文使用赔偿一词是不适合的,因为其损失不是由保险人造成而需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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