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初新冠传染病发生以来,保险界及时推出了新冠疾病保险和隔离险(以下简称隔离险),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抵御新冠风险的创新保险产品。
今年3月以来,由于全国各地的新冠疫情不间断的发生,被隔离的被保险人日渐增多,保险理赔纠纷居高不下,各地银保监局接到的投诉电话70%是涉及新冠保险的理赔纠纷。本文不分析谁对谁错,只依据保险原理来论证隔离险保险产品的保险利益设定是否吻合或背离保险原则。
从多个保险公司的新冠肺病健康及隔离保险的保障内容中看到,除了意外死亡、猝死保障外,其创新点主要是:1)新冠肺病死亡赔偿金;2)新冠肺病确诊一次性赔偿金;3)因被感染新冠病毒或属新冠病毒密接者被强制隔离补偿金。
从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可以看出,它属于意外险和健康险的综合保险,但隔离风险保障的保险属性是什么呢?是人身风险属性,还是经济利益风险属性(从物属性)?
任何一个保险产品都要吻合保险基本原则,让我们对应分析:
1、 是否吻合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是个特殊商品,保险产品的保险利益设置与投/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必须有依附利益关系。当被保险人感染新冠病毒导致死亡、或进行医疗救治、或被强制隔离,也就是其人身生命权、健康权、附带的经济收入受到了侵害,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这是保险法中人身保险法规赋予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隔离险的保险利益设置从属于人身风险,是吻合可保利益原则的。
2、 是否吻合补偿原则或利益填平原则
被保险人感染新冠病毒导致死亡、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都是个人和家庭的与生命权、健康权有关的直接经济损失,隔离险的保险利益设置吻合保险补偿原则。对没有被感染新冠病毒,属于密接者或次密接者而被强制要求居家隔离或在方舱隔离,隔离期间的津贴赔偿金,其补偿的是个人和家庭的收入减少,属于与人身权利高度依附的经济利益风险属性(从物风险属性),隔离险的保险利益设置仍然吻合保险补偿原则。
但有一种情形,某被保险人已退休或无工作收入,靠退休金、租金或存款利息生活,如没有被感染新冠病毒,属于密接者或次密接者而被强制要求居家隔离或在方舱隔离,他们能否获得隔离期间的津贴补偿金?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给予的每日隔离补偿津贴是否吻合保险补偿原则?显然,这些被保险人在隔离期间并未减少他们固有的经济收入,保险公司的赔偿是背离保险补偿原则的。
3、 是否吻合因果关系原则
从因果关系来分析,患者感染疾病与死亡赔偿、疾病一次性赔偿、隔离赔偿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新冠的密接者、次密接者与新冠疾病无医学上的必然关系,也就是说密接者、次密接者是否被感染新冠病毒是不确定的,不能划等号。从近三年的医学临床观察数据中可以得出这样的医学结论,随着病毒传染力的减弱和人类防护的加强,密接者、次密接者被传染的比例是呈现下降趋势的。他们被隔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被实施隔离的,属于法律风险。因此,隔离险对密接者、次密接者的隔离日津贴补偿属于法律风险补偿,与因果关系原则背离。
4、 隔离险新险种推出是否符合大数法则
新冠病毒是人类新发现的新型冠状肺炎病毒,其传染力、存活率、传播途径、致病率、致死率、后遗症、医疗方法等都处在研究和数据积累中。隔离险开发虽然可以借鉴人类有数据记录以来的全球传染病历史统计数据,但新产品定价缺乏同类疾病大数据支持是非常明显的,低价承保导致保险费充足率不够,从而发生了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不到保险人及时赔付的困境。显然,隔离险背离了保险大数法则。
5、 最大诚信原则在隔离险中的体现
投/被保险人在投保中是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及承保条件,无缔约商议权。因此依据保险法有利于被保险人之立法原则,对有争议的国家政策、定义都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险种成为最大投诉险种源于保险合同对中、高风险区的定义与政府定义之间产生差异,如遵循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就可解决争议,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符合保险法立法精神。
综上所论,隔离险在保险利益开发上是吻合保险相关原则的,在特别情形下会背离保险原则,定价上是缺乏大数据支持的,理赔服务中应当坚守最大诚信原则。
最后,笔者建议,根据政府防疫要求,可以开发一款“传染病场地责任保险”以满足公共场所防疫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