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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生命价值对企业至关重要 ——对《保险法》第 31 条、第 39 条的思考
作 者:潘红艳        所属工作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自:中国保险报/2019年/6/4/第007版
       从人的生命价值衡量,企业员工作为团体寿险(投保人为企业)中的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具 有多个层面,主要有以下两个层面的需求: 第一,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是其家庭成员,尤其是由被保险人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家庭成 员生活费、教育费的来源。 第二,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是其所在企业经营效益的来源。 为满足前一需求,可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来实现。当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有所减损,被保险 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情况,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依约向特定的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从而避免被保险人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所仰之人处于无以为继的状态。 后一需求,与家庭关系同理,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对其所在企业同样至关重要。 企业员工的人寿保险对企业的作用 在企业中,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既是财产价值的创造源泉,也是 维护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由人和钱、财、物组成,其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例如,金 融机构并无大型的厂房,大型的机器设备,也不是生产商品的基地,其主要营业是靠人来为消费 者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在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中,重要岗位上的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存在价值尤为 珍贵。 如果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突然遭遇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自然死亡或其他伤亡事件,尤其是重 要岗位上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很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损失。很难立即找到合适的 人员来替补,就算立即找到,也会有磨合期,企业的经济损失常常很难避免。 企业作为投保人参加体现员工生命价值的团体人寿保险是防止出现因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自 然死亡或死亡事件带给企业的损失、以及有效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的重要方法。 有时企业的失败,往往会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管理不善、缺乏经验、不明智的信用担保行为、 缺少资金、关联企业失败、失败企业本身不能控制的一般经济条件(如经济萧条、爆发战争等)。 我国《保险法》第 31 条第 1 款第 4 项规定:“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 险利益。投保企业对其员工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员工投保人寿保险”。但是,在我国企业借 由其员工的人寿保险实现积累应急基金、增强企业信誉、预防要员死亡带来的损失等功能的路径 被阻滞。 对我国《保险法》第 39 条第 2 款规定的解读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 39 条第 2 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 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依据法条的解释原则,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 保人身保险的,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之内的人为受益人;第二,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该指定行为无效。如 果指定的受益人无效,相当于没有指定受益人。依据我国《保险法》第 42 条规定,没有指定受 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成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可见,投保人(企业)为被保险人(员工)购买人寿保险的,保险金或者归属于指定的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范围内的近亲属,或者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归属于被保险 人自己,投保企业不能成为保险金的请求权人。 我国《保险法》的这种规定可以避免投保企业将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全部归入企业财政,理 论上可以防止企业谋求保险金的道德风险。在日本,发生过企业为员工投保,被保险人死亡以后, 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全部支付给企业,企业只将其中很小一部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遗属,如此 引发了被保险人遗属的不满。我国在 2009 年修改《保险法》时为了避免上述现象的出现,在第 39 条第 2 款中规定禁止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以实现将被保险人人寿保险 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遗属的目的。企业购买员工人寿保险的目的和动力即为抵偿企业向被保 险人遗属支付死亡抚恤金。 结论和建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发挥被保险人生命价值在企业中的功能,成为企业在为员工投保时需要 细致考虑的问题。首先,继续为一般员工购买以抵偿企业向员工及其近亲属支付必要的抚恤金范 围内的人寿保险。然后,对于董事高管等企业要员,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当然,虽然和董事 高管的生命价值相关,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以抵偿企业要员发生的责任赔偿费 用。最后,将其他范围的企业员工的生命价值以企业福利的形式为员工购买人寿保险。 作为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则应将保险产品设计和推广建立在企业的基本需求基础上。 为了缓和员工遗属和企业的矛盾,日本推出两款针对企业的团体保险:A 型团体保险和 B 型团体 保险。A 型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团体)缴纳;B 型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由个人负担。这样, 借由团体保险相较于个体保险的保险费优惠优势,企业和员工可以做满足多种需求的人寿保险选 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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