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CHN  |   EN
险法智人网
保险论文
您的位置:首 页 ->> 保险论文 ->> 阅读详细
防范“以房养老”诈骗行为
作 者:潘红艳        所属工作机构:吉林大学 法学院        摘 自:中国保险报 2019年6月13日 第005版
  5 月 25 日的今日头条网站,以《记者解谜“以房养老”骗局:被逼卖房还高利贷!》爆料了采取“以房养老保险”的形式而实施的诈骗行为。从以房养老保险这一产品诞生之日起,各种打着“以房养老”以及“以房养老保险”旗号的诈骗行为就层出不穷。早在 2016 年,就有一个平台打着“爱晚工程”的旗号引诱老人拿出积蓄投资,最终资金链断裂,涉及资金 4 亿元。2017 年人民网刊载了人民日报的文章《谁“偷”了老人的房子》。各式诈骗的形式各异,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复制了“以房养老保险”的模式。如何防范各种采取“以房养老保险”的形式实施的诈骗行为?事关抱有“以房养老”愿望的老年人的“养老钱”,同时也关涉我国业已落地并向全国推广的“以房养老保险”的健康运行。
  防范采取“以房养老保险”形式实施的诈骗,不仅是依赖公安机关借由刑事侦查手段对被诈骗老人进行全面保护的过程,同时也应当是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消费者自身等多元主体共同面对的使命。保险公司应当开展面向潜在“以房养老保险”消费者的防止诈骗的宣传。原因在于,一种保险产品的市场运营,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直接相关。尤其是“以房养老保险”这样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其推广和运营过程本身就因为社会的接受程度等原因而阻碍重重。保险公司在采取正向的推广行为的同时,应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以房养老保险”的潜在消费者进行防止诈骗的宣传和教育。
  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实施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防止诈骗的宣传。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促进整个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专业性组织,对新型的保险产品进行产品属性的解释、产品投保流程的介绍是保障“以房养老保险”获得全社会接受的重要方面。
  有投保意愿的消费者做好自我保护。随着“以房养老保险”历经五年的试点和向全国的推广,广大老年人从最初的阻抗到逐渐意识到“以房养老保险”在满足自身养老需求方面的优势,逐渐培育和扩大了“以房养老保险”的潜在市场。在这一背景下,有投保意愿的消费者增强对“以房养老保险”的产品属性的认识,提升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使自身以房养老意愿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
  在众多的“以房养老”形式中,“以房养老保险”是具有法律保障的路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的公信力较之诸如“中安民生”的机构更强。购买以房养老产品与购买其他种类的产品一样,都需要看“品牌”看“实力”。目前,虽然我国只有幸福人寿一家承保“以房养老保险”的保险公司,但是从保险公司的整体公信力衡量,鉴于其经营资产规模、审批程序、经营过程的监管等因素,保险公司整体的规范经营、偿付能力凸显了其公信力。
  在投保“以房养老保险”的过程中,采取识别和验证“以房养老保险”销售人员工号的方式防止销售人员身份性质的诈骗。笔者从幸福人寿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对于投保“以房养老保险”的保户,采取专员负责制度,和其他的保险产品销售形式有所区别,而识别和验证销售专员的身份只需拨打保险公司的官方电话或者登录官网即可实现。
  然后,做到“不见兔子不撒鹰”,房产证、身份证等关涉房屋产权的证件只有在保险公司的柜台前才能出示和使用,不能随便把以上证件交给任何销售人员、代理人员等。“以房养老保险”是把投保人的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而不是其他任何机构,在投保“以房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只有在保险公司的柜台上进行抵押手续的办理。保险公司本着“现场办理”、“当面办理”的方式进行,防止中间环节以及代理环节出现问题。
  以房养老保险本善良,天下无诈方可老有所养。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需要下载本网站内容者,需要载明本内容摘自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官网www.shriic.com,并注明作者姓名及其单位,未经许可不可用于商业用途。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转载”、“编译”、“摘自”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险法智人网
地 址:上海徐家汇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906室
电 话:021-54510018
网 站:www.shriic.com
E-Mail:admin@shriic.com

沪ICP备20022172号
沪公网安备31010402009993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20-2024 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www.shrii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博维数据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