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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消费型以房养病型”寿险,老龄社会因病返贫应对方法探讨
作 者:沙银华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睿保网

我国从“老龄化社会”走向“老龄社会”的帷幕即将拉开。从发达国家经验看,老龄社会将面对个人养老资金不足,以及“因病返贫”个人医疗资金不足两大难题。本文针对“因病返贫”个人医疗资金不足这一难题,提出了开发“提前消费型以房养病型”寿险的设想,未雨绸缪解决老年人罹患重病后的医疗资金不足的问题,从而更加凸显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

来源:原文发表于《中国商业保险》2023年第4期,原标题为《开创“提前消费型以房养病型”寿险,应对老龄社会因病返贫难题

据1956年联合国《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划分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或超过7%时,则意味着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达到或超过14%时,则进入了“老龄社会”;达到或超过21%时,被认定为“超老龄社会”。2023年1月,国家统计局宣布,中国已出现出生率下降和总人口减少,从而拉开了少子化的帷幕。同年9月20日,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公布其预测结果,中国在2035年左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人,占总人口比例将超过30%,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

当前老龄化发展进程,有两个特征:一是老龄化发展有加速和长期化的趋势,二是新生人口出现减少现象,总人口呈减少趋势。同时,中国的老龄社会还将面临两大难题:一是社会养老保险(年金)财源供需不匹配难题,即养老年金财源以及个人养老资金出现不足;二是因病返贫难题,即老年人“因病返贫”的风险随着年龄增加而增大,从而出现个人医疗资金不足,因患重病、大病导致“因病致贫”。

一、老龄社会的难题


(一)老龄社会之难题:因病致贫

1.老年人容易罹患“三大疾病”

当人步入老年后,最容易罹患“三大疾病”,即癌症、心脏疾病、脑血管疾病。

(1)美国、日本的情况

2023年1月,美国癌症学会《临床医师癌症杂志》(《CA : A Cancer Journal for Clinicians》)预测,2023年美国将出现195.83万例新癌症病例和60.98万例癌症死亡病例。

日本厚生劳动省《2020年的人口动态定期调查的统计》的数据表明,日本人身故原因第一位是癌症(27.6%),第二位是心脏疾病(15%),第三位是脑血管疾病(7.5%)。“三大疾病”身故人数占总身故人数的50.1%。

(2)中国的情况

2023年,中国国家癌症中心公布的癌症登记年度报告显示,2016年估计有406.4万例新发癌症病例,平均每天超过1.1万人被诊断为癌症,同年约有241.35万人死于癌症。另外,据《中国心血管健康与疾病报告》(2019)推算,中国心血管病患人数高达3.3亿人(见表1)。

上述报告还显示,2019年农村和城市居民心血管病死亡人数分别占总死亡人数的46.74%和44.26%,肿瘤死亡人数分别占23.27%和25.73%

2.老年痴呆症患病率激增

当人步入老年后,因罹患阿尔茨海默症、脑血管疾病等导致认知功能障碍的风险将增大。大多数患者在65岁之后开始发病,年龄越大,患病率越高。2022年9月,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表示,阿尔兹海默症是老年期痴呆最主要的类型,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中约有1500万痴呆患者,其中1000万是阿尔茨海默症患者。根据国际阿尔茨海默症协会的报告显示,到2050年,全球患者将增加至1.52亿人,是现在患病人数的3倍。

3.罹患重疾使“因病致贫”风险激增

一旦老人罹患重疾或需要长期护理,如果需要自费支付超过医保统筹的最高支付标准的费用,且金额比较大时,若老人除用于生活的养老资金外并无积蓄,则只能由子女来替老人付账。问题是,如果是独生子女夫妇,可能需要照顾各自的父母(假设也是独生子女),以及各自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4名×2),最多将面对12名长辈,一旦12人中出现1人或数人同时罹患重疾,独生子女夫妇将承受巨大的财务压力,有可能面临因病致贫的风险。


(二)开发“提前消费型以房养病型”寿险,应对老龄社会难题

从商业寿险的角度,能否在商业保险的基础上,探索构建一种“提前消费型”的综合性保险产品,让老年人一旦罹患重疾或需要长期护理之际,能有充足的资金来应对高额治疗费或支付长期护理费用。

一种是能否考虑对现有的寿险产品进行加工,补充其“提前消费”功能;另一种是根据老年人的财务状况,探索能否将其所有的房产,在不影响生前居住和使用的情况下,转化为可随时使用的资产,以便能在最需要的时候使用。

以上两种“提前消费型”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利用,可为老年人一旦罹患重疾或需要长期护理时,自力解决财务困境,缓解因病致贫的风险。本文将通过一定的数据分析和可行性解析,探索构建以“自助”模式为中心的“提前消费型”综合保险产品的可能性。

二、老龄社会的国际性难题


(一)老年生活所需的两大财源

人到老年需要有两类财源方面的支撑,第一类财源是养老金,第二类财源是医疗、长期护理资金

第一类财源是支撑老年人生活的养老金。以前老人的养老财源主要是“养儿防老”,子女提供的赡养费。现在大多数老年人主要是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第二类财源是一旦罹患重疾或需要长期护理,能用于支付医疗、长期护理费用的资金。以前,医疗救治费用的财源,除老人有能力自己承担外,主要依靠子女的支援。现在主要是依靠:一是社会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救治费用,二是老人自己的积蓄,三是子女的资金支援,四是老年人若投保了商业健康保险,则这些机构可提供保险金。


(二)老年人患大病将面临三个困境

1.第一困境:未加入任何保险的困境

步入老年前并未加入任何商业医疗保险或重疾险,一旦罹患重病,资金不足,无力支付医疗费或长期护理费用时,无法从商业保险中获得保险金来应对超过医保支付上限部分的医疗费。

2.第二困境:加入寿险的困境

步入老年前加入寿险,由于被保险人生存,不能提前领取死亡保险金。其实,加入寿险的目的是为儿孙留下钱财。而当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需要钱财治疗时,却无救济渠道。有寿险合同在手,只是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去世),就不能提前领取死亡保险金。

另外,虽然寿险合同规定,投保人可以利用保单进行质押,向保险公司贷款,但贷款的利息一般在5%至6%之间,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现行一年期为1.5%),因此大多数人不愿意抵押保险合同贷款。

3.第三困境:罹患重疾财源短缺的困境

一旦老人罹患重疾或需要长期护理,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需要子女来替老人付账。如果夫妇均为独生子女,一旦12名长辈中出现1人或数人同时罹患重疾时,都需要支援的情况下,若该夫妇无充足的资金,可能会面临财务危机。

从老人方面看:自助房产市值往往是几百、上千万元,而日常靠养老金收入的老人,一旦患重疾立即捉襟见肘,需要资金时却不想卖房换成现金,变成租房住。从子女方面看,长辈们罹患重疾,在最需要用钱的时候,又不能强行变卖长辈们的房产来应对财务危机。这是真正的困境所在。


(三)厘清老年人住房的持有情况和房产往下传承的需求

1.老年人的住房持有情况

根据2012年5月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家庭自有住房拥有率为89.68%,高于世界平均的60%(美国65.4%、英国70%、日本60%)。城镇老年人住房拥有率为75.7%,城镇老年人住房拥有面积约为33.66亿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33平方米以上。。

2.老人持有房产往下传承的需求

若是独生子女,最多可继承3套住房(父母1套、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各1套)。若夫妇都是独生子女,将超过3套。继承后,多余的房子或出租或出售,可增加财富积累。这个现象从全国范围的维度俯视时,市面上待租或待价而沽的房产将会充斥市场,人人手里都有几套,谁来租房和购房呢?根据前述信息表明,城镇老年人七成左右持有房产,是否可以预见社会将进入不再需要老一辈将房产留给儿孙辈,不再需要往下传承的时代。

三、构建“提前消费型”系列保险之必要性


(一)何为“提前消费型”保险

1.定义

寿险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去世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而“提前消费”是指,在保险事故尚未发生(被保险人生存)时,因被保险人罹患重疾,或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确认之后,可以提前向被保险人支付一部分或全部死亡保险金。此类操作,需要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并将此约定写入保险合同。

2.“以房养老保险”是一种“提前消费型”保险

“以房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商业养老保险。该保险产品要求投保人(一般兼被保险人)将拥有的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同时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月或按年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若有剩余,将剩余部分支付给保险合同指定遗族。


3.“以房养老保险”能否解决老龄“因病致贫”难题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其对“以房养老保险”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中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比较扎实。以上海市为例,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是是4515元,而上海市本科毕业生起薪的月薪为5386元。可见,除非发生本文所讨论的“一旦罹患重疾等”风险,在一般情况下并没有显示养老金不足和亟需增加养老金的迫切性。因此,按照目前中国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发放水平,一般情况下,可以满足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因此中国“以房养老”的普及率不高。

寿险公司经营“以房养老保险”产品,其设计原理和设计方案,都是围绕为被保险人按月或按年支付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的养老金为主要内容,如被保险人需要临时大量增加支付养老金的情况下,“以房养老保险”产品将受到生效保险合同的事先约定的约束,无力改变保险合同的性质。因此,现有寿险的产品难以解决老龄社会难题。


(二)构建“提前消费型”保险的基本思路

“提前消费型”保险可以有两种设计方法,第一,现有的寿险产品附加“特约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方式;第二,开发房产抵押型“提前消费综合保险”方式。

1.现有的寿险产品可附加“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方式

通过对现有寿险产品的死亡后给付进行加工,对罹患重病需要治疗费时,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条件者,启动提前给付部分或全部“死亡保险金”的功能,以这种“提前消费”的方式,缓解“因病致贫”难题。

具体而言,可将定期或终身寿险设计成,附带有“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特约或附加保险的产品。可规定,当被保险人向寿险公司申请“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时,在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寿险公司可启动提前向被保险人支付部分或全部“死亡保险金”的功能。

2.开发房产抵押型“提前消费综合保险”方式

通过开发房产抵押型的“提前消费综合保险”,旨在解决万一当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需要大额治疗费或长期护理费时,保险公司可对被保险人在扣除医保以及其他商业保险所支付的费用之外,资金尚短缺的部分,给付“提前使用垫付金”,直至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提前使用垫付金”总额完全消化为止。在被保险人最需要治疗等费用时,以这种“提前消费”的方式,以自助模式来缓解“因病致贫”难题。

四、“提前消费综合保险”基本结构的探索


(一)产品结构的设计思路

1.产品结构

产品名称可拟为“提前消费型综合保险”,其可分两个部分:“人寿保险部分”和“提前消费房产价值保险部分”

2. 投保流程

(1)投保人方面

第一,与保险公司签订被保险人名下的房产在启动“提前消费模式”时进行抵押登记的协议。

A.拥有自有房产(产权证书上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夫妻的名义),房产有关的产权证齐全;

B.无隐形产权纠纷的隐患;

C.无处分房产的遗嘱;

D.房产处于无任何抵押状态。

E.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不得短于保险合同的有效年限。

上述的B、C、D需要公证。

第二,指定被保险人和保险金受益人;

第三,缴纳人寿保险的保费和管理费。

(2)保险公司方面

第一,根据抵押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核定一年有效期的“提前使用垫付金”的最高金额。第二,与投保人约定“提前使用垫付金”按月、按年或按实际需求支付。

(3)投保年龄限制

投保年龄限制不是指投保人的年龄,而是被保险人的年龄。“人寿保险部分”投保年龄限制与“提前消费房产价值保险部分”不同,寿险部分为20-60岁;提前消费房产价值保险部分为20岁至无上限。

第一,被保险人年龄在20-60岁间,两部分必须一起投保提前消费型“以房养病寿险”(见图3)。

第二,年龄在61岁以上只能单独投提前消费房产价值部分的“提前消费保险”。可附加“特约高龄寿险。”

3.如何启动“提前消费”功能

第一,支付“提前使用垫付金”。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需要治疗费或长期护理费时,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启动“提前消费”。保险公司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在限额内,按月或按年或按实际医疗费的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提前使用垫付金”。

第二,“提前使用垫付金”的支付终止。一旦“提前使用垫付金”最高支付额度全部消化,保险公司终止支付“提前使用垫付金”,但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对房产的居住权的使用,直至被保险人去世为止。

4.启动“提前消费”后三种情况的处理方法

在保险有效期间,一般会发生图示的三种情况,其处理方式参

5.提前使用垫付金额度全部消化的处理方法

一旦提前使用垫付金额度全部消化,保险合同提前消费房产价值部分的效力终止后,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等被保险人去世后,将抵押在保险公司的房产进行竞拍,竞拍获得的售房资金,首先偿还保险公司提前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所有费用(含利息)以及管理费,并扣除保险费。若有余额,返还给被保险人遗族。

6.夫妻共同使用同一房产抵押投保的处理思路

“提前消费综合保险”并不排斥夫妻一起使用同一房产抵押投保。如果夫妻一方投保并启动了“提前使用垫付金”,万一去世后,抵押房产按合同规定需要拍卖,生存方将居无住所。因此,保险合同应允许夫妻使用同一房产抵押,分别投保(见图7)。

若夫妻一方先行去世,抵押中的房产不能拍卖变现,因为,生存方其保险合同尚存,需要继续居住。因此,需要有一个合理的,人性化的解决方案,设想如图8所示。


7.“提前使用垫付金”的支付方法

在支付“提前使用垫付金”时,如确认被保险人有能力自己管理财务,可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如无法确认被保险人的管财能力,可以考虑代替被保险人直接向医院或护理机构支付。此举是为了防止当被保险人出现生活不能自理、无管财能力的情况时,若亲属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波及被保险人的治疗或护理。

8.“提前支付”保险金的利息计算问题

“提前使用垫付金”性质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借款,需要计算利息,利息可以按照央行的标准利率执行。


(四)产品设计前的准备工作

前文进行了初级层面的探索,但由于该课题涉及老年人群的根本利益,因此须慎重进行。除了要做好客户与市场调研,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还需加强以下几个维度的观察。其一,房地产价格。观察房地产价格市场的今后走向,尤其是房产价格的稳定性、是否具有价格上涨或下滑的趋势。其二,金融风险。观察货币稳定还是具有通胀或通缩风险的走向。其三,新医学科技。观察三大疾病的新医术、新药物、新治疗的动向等。


(五)能否得到政府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性优惠

在推广和经营“提前消费型以房养病寿险”时,能否在税务方面得到政府政策性优惠。

1.所得税优惠部分

其一,寿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提前使用垫付金”部分。

其二,抵押房产拍卖所得售房款,其中需要偿还给保险公司已经支付“提前使用垫付金”的总额,可属于所得税优惠部分,保险公司在领受时,可免所得税。

2.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部分

其一,抵押房产拍卖后,归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所获得的卖房款项部分。其二,上述偿还给保险公司已经支付“提前使用垫付金”的总额的利息部分,不属于所得税优惠部分。其三,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生存保险金,或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金受益人的死亡保险金。至于“提前消费型保险”能否列入免税优惠行列,需要服从全局考量。

笔者提出了设想,希望能积极调动老年人群自身的力量,来有效解决老龄社会中的难题。若能得出可行的结论,有可能达到以下的效果:

第一,可减缓因少子、老龄比率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公助”医疗费和护理费的预算和实际支出逐年提高的速度,减轻在职中青年群体的医保保费的负担。第二,减轻家庭中小辈们因长辈罹患重疾等需要经济支援的负担。第三,减少因发生“因病致贫”后,政府因老年人生活水平低下而实施救济措施方面的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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