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CHN  |   EN
险法智人网
保险论文
您的位置:首 页 ->> 保险论文 ->> 阅读详细
《保险业风险观察》前沿研究|探索车险改革创新之路,发挥保险减少恶性交通事故的功能
作 者:沙银华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睿保网
原创 沙银华 保险业风险观察 2024-04-25 17:30 北京

作者|银华金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华东师范大学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产业导师  沙银华1


我国某财险公司的商业机动车保险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允许,只要驾驶证齐全,任何人都可以驾驶被保险人车辆,而发生保险事故,只要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2。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实际上等同于该保险“被保险人”的一员,但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允许多少人?允许谁?被允许的人是否有违反道交法、是否有经常驾驶车辆肇事前科等?这些风险是否计算在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所预测的风险发生率之内?被保险车辆在其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到底有多少人将会驾驶,被保险人本人也无法预知,就是上述保险公司也不清楚将来会有多少风险发生,因为,该款商业机动车保险设计的基础采用的是“从车原则”,也就是说,保险产品的风险不是根据驾驶人员的风险发生率(从人原则)来预测的,而是根据被保险车辆的风险预测,并计算保费的。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车险市场普遍采用的“从车原则”和邻国日本实施的以“从人原则”为主兼“从车原则”的不同点,探索我国商业车险改变“从车原则”,采用“从人原则”兼“从车原则”模式的可能性,推出让消费者自己选择“限谁可以驾驶”,除此之外都不可以驾驶车辆的车险产品,从而达到投保人、保险公司双方得益和交通事故大幅度减少的三赢局面,充分发挥保险减少恶性交通事故的功能。 


一、背景


(一)日本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车险改革创新功不可没

交通事故猛于虎,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日本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攀升,1970年达到日本历史峰值,当年的死亡人数高达16765人。


日本车险行业意识到车险需要改革,改革后有可能会减少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从而减少因恶性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经过几轮的改革创新,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两轮。


从70年代开始,日本车险开始进入第一轮改革创新,保险公司推出以家族为中心的保险模式,即“限家人驾驶”,这轮改革创新的成果持续了近50年。


第二轮改革创新在2017年下半年开始启动,2018年日本财险公司开始对“限家人驾驶”模式更新换代,“限夫妇驾驶”“限本人驾驶”模式登场。


如图1所示,可以推测上述两轮车险改革创新对减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起到了一定作用。


探寻日本交通事故死亡率逐年下降的原因,可以发现其有各种原因,但是,我们不难观察到,日本车险的改革创新为抑制恶性交通事故的死亡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上述车险改革创新所能起到的作用,值得我们仔细观察,并解析其改革创新的内容,探索其能否给我国车险改革创新带来新的思路。


(二)“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规定是否符合市场原理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规定的内容

国内某财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第20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上述规定表明:得到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的保险事故并产生损失时,可同被保险人一样享受事故发生主体的待遇。换言之,不论是被保险人还是其允许的任何驾驶人员,只要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的保险事故并产生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补偿损失之责任。


2.“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是“从车原则”的体现

(1)依据“从车原则”制定的考量指标能否反映市场实际情况

机动车险进行保险产品设计和保险费率厘定时,遵循以人的因素为中心的“从人原则”(亦有称“随人因素”),还是遵循以车为中心的“从车原则”(亦有称“随车因素”),到底哪一个更符合车险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本文开头所列举的某商业车险产品,是以车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并厘定费率的,采用的是“从车原则”,是目前国内车险市场的主流。其核心内容是:保险产品的设计、车险费率的厘定,是根据投保车辆的情况进行,很少考虑或基本不考虑驾驶人员的因素。例如,如果投保车辆曾经出过险,那么,第二年续保时,保费将提高若干百分点,而不考量驾驶车辆的人员出险情况。即便驾驶人员曾经驾驶其他车辆出险3,也不用担心自己的被保险车辆费率会提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商业车险的“从车原则”。


由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规定,主要是以记录在被保险车辆上的行驶安全、被罚等记录为主进行考量,而非对驾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的驾驶记录等因素进行考量,实际上,保险公司并无考量被允许驾驶人员记录的可能,因为,连被保险人自己都不知道,在车险合同有效期间,将会允许多少驾驶人员来驾驶该车辆,也不知道那些被允许的人有多少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处罚以及具有交通肇事的前科,只要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在被允许的情况下,就能驾驶被保险车辆,至于这样的“被允许”驾驶到底有多大的风险,并不是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能掌控的。


(2)机动车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过大,无法预测

商业机动车保险承担什么样的风险、承担多少保险责任,是通过预测风险发生率来确定的。如果某种风险发生率无法预测,那么,该产品将面临无法预估风险,很有可能该产品的经营会陷入收支失衡的困境。


将保险风险承担的范围扩大到“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如果进行极端性推论,“只要拥有驾驶执照,均有可能获得被保险人的允许”,这种以“从车原则”为基础构建起来的车险模式,保险公司面临的是:承保的风险无限放大。


如上所述,这种将“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作为承保范围的“从车原则”模式,与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基础,进行风险发生率预测,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费率厘定的保险经营原理不相吻合。


二、商业车险应以“从车原则”还是以“从人原则”为经营基础


(一)预测驾驶人员的“风险发生率”是车险经营的基础

在机动车驾驶还没有实现全自动化之前,机动车还是需要靠人来驾驶的。


与人驾驶无关,因车辆设计或生产质量上存在的缺陷,如刹车装置因设计缺陷失灵或突发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随着现代机动车工业的发展,这些因素,已经不再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因。


由于方向盘掌握在驾驶员手中,大多数的交通事故与驾驶人员的故意或操作失误有关。而驾驶人员的年龄、驾驶心态、驾驶技术、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以及交通安全意识等,与交通事故的容易发生、不发生或少发生有着密切的关联性。


虽然每一位驾驶员的潜在风险发生率各不相同,但车险经营的基础是建立在大数法则之上的,因此要求参加该车险的被保险人,其风险程度应基本相同,在承担风险的比例上也要求是均等的,这样才能预测并计算出该种被保险人群的风险发生率。若风险发生率高于预测风险发生率,就不能与大多数被保险人使用同一保险费率,否则是对其他参加该保险的投保方的不公平,高于预测风险发生率的人群需要缴纳比较高的保费才合理。


由于保险公司补偿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源于每位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因此,凡是参加同一种保险的人,在风险发生率等条件上要求基本相同,才能保证万一风险发生,保险公司能有足够的经济支付能力为被保险人4补偿因事故而带来的损失。


(二)科学使用以“从人原则”为主、兼顾“从车原则”的方法

日本采用以“从人原则”为主、兼顾“从车原则”的方法,主要以“从人”为主,兼顾车辆用途、车况等“从车”因素来厘定保险费率。


首先是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同年龄层的人驾驶机动车的风险是不一样的。日本警察厅 2022 年的统计数据表明,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小,其驾车的出险率越高,例如,16—19岁、20—24岁、25—29岁年龄段人群相比较,前者属于“高风险人群”,后两者是“中风险人群”。30—60岁年龄段是“低风险人群”5


被保险车辆用途与风险发生率亦有很大关系。比如,一般家庭用车与用于商业运输的车辆相比,前者的风险程度明显低于后者。如将一般家庭用车再细分化:有的用于周末超市购物、节假日郊游或近距离自驾游,有的家庭用车还包含上下班用车,那么,前者的风险程度明显低于后者。


上述种种因素对事故的发生与否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应根据投保人需求,让投保人自由选择保障内容,量身定做,厘定出最适合投保人的个性化费率。


日本近些年来以“从人原则”为基础的车险改革创新,取得了成果,获得了市场,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其具体的设计思路可供我国同行参考。


三、日本车险改革创新的思路可供参考


(一)第二轮车险改革创新顺应少子老龄化社会需求,推出“限本人驾驶”等

前述日本车险市场经过比较重要的两轮改革创新,获得了投保人、保险公司得益和交通事故持续减少的三赢。


第一轮车险改革创新在抑制交通事故发生上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第二轮车险改革创新则是日本车险行业对少子老龄化社会的一个反馈。在少子老龄化社会中,有车一族人口减少,如果车险漠视其出现的新需求,那么车险行业早在几十年前就会出现慢慢走下坡路的趋势。日本车险遵循重视少子老龄化社会的需求变化,不断改革创新,才使得车险行业仍旧占据日本财险保费收入的半壁以上江山,为世人所刮目。


1.少子老龄化社会环境下,有车族的需求发生变化

以前因机动车还是高级奢侈品,子女成长后,购车的还是少数,需要使用父母的车。现在,日本社会的人口和家庭情况发生了变化,日本社会少子老龄化迅速发展,大多数的日本家族逐渐演变成“核心家庭”(核心家庭是由父母和一名或数名子女构成),当子女成人后,子女亦成为有车一族,不再需要驾驶父母的车。有车族的社会需求发生了变化,也就是“限家人驾驶”模式已经不再适合他们的需求,因为,车险中将子女计算进去的保费,实际上这一部分保费是可以节省的,不然则明显加重了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日本财险公司已经无法漠视这种社会性的需求。


2.“限家人驾驶”更新换代,“限夫妇驾驶”“限本人驾驶”模式登场

2018年11月,日本几家大型财险公司同时发布,在2019年1月推出“限夫妇驾驶”“限本人驾驶”机动车的商业车险产品。新产品的推出,其实是顺应少子老龄化社会迅速发展的现状,车险合同占九成的日本最大的4家财险公司同时废止持续近50年“限家人驾驶”产品的价格优惠,宣称任意加入的商业车险限定夫妇或本人为被保险人时,可享受7%—8%的保费折扣。各大保险公司逐渐减少“家族型”产品的销售,而是力推“限本人驾驶”“限夫妇驾驶”的产品。


(二)第二轮改革对被保险人进行分类限制

第二轮的车险改革创新(不含强制性保险“自赔责”)依然在“从人原则”基础上进行深挖,设计出由投保人自行选择各种限制被保险人范围的附加车险,其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和亲属关系进行分类限制。


其一,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分类,分为不限制年龄和限制年龄。其二,对投保人的亲属关系进行分类限制。


1.对被保险人进行不限制年龄和限制年龄的分类

(1)全年龄段保障(不限制年龄)

保险业内称其为“全年龄段”保障,是对年龄不加任何限制,只要符合国家的法定驾驶年龄(18岁以上)6,任何年龄段的人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这是商业车险(含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险)主险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投保人希望其被保险人不受任何限制,只要投保人同意他人驾驶被保险车,该他人则可被列入被保险的对象中,成为商业车险中的被保险人。选择此种方式者,在加入商业车险时不用选择限制被保险人的附加保险,但是,由于这种方式的保费太高,在日本基本上有价无市,除特殊情况外,投保人一般不会选择。


(2)对被保险人年龄加以限制

日本各保险公司的分类方法不尽相同,基本上分为:18岁、21岁、26岁、30岁及35岁以下不担保。若投保人选择26岁及以下不担保,则尽管投保人同意26岁及以下的他人驾驶被保险车辆,但万一发生保险事故,由于26岁及以下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年龄要件,不属于该车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那么商业三责险和车辆险将不予理赔。


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限制性附加保险,以此减少保费开支。例如,若选择26岁及以下不担保,其实际负担的保费与不限制年龄(全年龄段担保)相比,则可减少30%~40%左右的保费。若全担保为2000元人民币/年,26岁以下不担保则只需1200~1400元人民币/年。消费者可根据自己需求减少保费开支,得到实惠。


2.对投保人的亲属关系进行分类,限制其能否成为被保险人

(1)分类情况

日本商业车险一般将限制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情况分为四类,即不限驾驶员、限家族成员驾驶(家族型)、限投保人本人驾驶(本人型)、限投保人夫妇驾驶(夫妇型),如表1所示。



(2)“限本人驾驶”“限夫妇驾驶”的配套措施

如果选择“限本人驾驶”“限夫妇驾驶”保险产品,子女偶然需要驾驶被保险车辆,该如何应对?日本保险公司推出了配套措施。


2019年1月,日本财险公司推出了临时商业车险,被保险人的配偶(限本人驾驶的情况下)、子女,若想驾驶时可以临时加入以天或半天为时间单位的临时车险。该保险可以在主合同之下,通过智能手机临时投保附加车险,保费1天400日元(约合人民币 20元)到500日元。完成支付后,即可驾驶。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按临时车险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限本人驾驶”“限夫妇驾驶”模式不适用“自赔责保险”

日本财险这款“限本人驾驶”“限夫妇驾驶”模式的新产品,不适用于“自赔责保险”(类似我国“交强险”)。


四、探索我国车险含交强险在内能否采用“从人原则”


(一)车险可否按照“从人原则”设计保险产品

如前述日本机动车责任保险是以“从人原则”为基础,推出了专门承保“限本人驾驶”“限夫妇驾驶”的机动车责任保险产品,对保险公司而言,这种以“从人原则”为主导的车险投保模式有利于在保险经营中更加有效地控制承保风险。


我国车险虽有自己的国情和人文习惯,需要考虑到亲情、朋友情、邻居情,但是否可以按照“从人原则”,对驾驶人员年龄、与车主的亲属关系等进行各种分类,将其设计成多样化的、符合上述各种情况的保险产品,而不是清一色的保险产品?


例如,首先,可将与投保人兼被保险人的关系,分为四类:第一,不分驾驶人员的亲疏关系,均可让其驾驶被保险车辆;第二,驾驶人员仅限于家族成员;第三,驾驶人员仅限于夫妇;第四,驾驶人员仅限于投保人本人。其次,根据年龄,将其细分为18岁到25岁档、26岁到69岁档、70岁及以上档等。最后,亦可根据中国社会家庭结构的特点,再增设几种类型和档次,设计出符合各方需求的保险产品。


根据上述分类,可将车险设计成附带有各种可进行自由组合的附加保险,供投保人投保时选择最适合投保人家庭实际情况的附加保险产品,进行组合后投保。


如能通过上述以“从人原则”为基础,进行车险改革创新,既可从精神上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亦可通过经济上的举措,促使驾驶人员加强安全意识,如若被保险人违规受罚,下一年度保费就随之增加,用提高违反交通法规的成本来增压,以达到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其意义重大。


(二)可保留“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模式

车险可保留“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模式,同时推出新产品,使之与新产品并行,由保险消费者自行选择。具体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创新推出“限家人驾驶”车险产品,等市场接纳后开始第二步,即逐渐推出“限本人驾驶”“限夫妇驾驶”车险。可循序渐进推动创新改革,让机动车保险消费者逐渐熟悉新产品、新模式,逐渐减少销售“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模式。


若能如此,有可能获得以下益处:

第一,“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将出现减少,尤其是“纸张驾照”的家庭中,难得摸一下方向盘的人,可以不驾驶或少驾驶,则交通拥堵现象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在“限本人驾驶”“限夫妇驾驶”之下,被保险人驾驶自己熟悉的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有可能会下降。第二,执行“从人原则”,车主投“限本人驾驶”“限夫妇驾驶”,可大幅度减少每年的保费支出,若年年无事故无违规,保费可逐年下降。第三,子女(“限本人驾驶”的配偶)希望驾驶,临时出点保费,随时可以轻松驾驶。


(三)交强险是否也可“从人原则”

一方面,交通肇事若是驾驶人员故意或驾驶失误为主因,肇事记录跟随驾驶人员,引进“从人原则”,保费率根据被保险人记录实行浮动,亦为必然之选,交强险完全可以采用“从人原则”。


另一方面,由于交强险毕竟是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一种制度,通过法律规定施行强制性的参保,亦称为“法定保险”。其目的是最大限度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方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障百姓的安居乐业。


因此,商业车险中的有关附加限制性条款来限制被保险人范围的做法,可能无法引进到交强险制度中。


(四)若车险改革创新,可获得三赢

第一,一般工薪阶层的有车族们,面对每年高昂的含保险费用在内的养车费用,都只能从别的开支中节省一些财源来应对。现在三人或四人的核心小家庭居多,有的家庭,妻子或丈夫虽然持有驾驶证,但从不驾驶,都是配偶的一方在驾驶。如若能推出“限夫妇驾驶”“限本人驾驶”模式,由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减少,每张保单中所含的风险发生率也能随之降低,根据风险率厘定的保费也将随之减少。这样,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可得到满足,同时减少了保费支出,家庭财政可成功节流,此为一赢。


第二,在我国,亲朋之间借用车的风俗仍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不熟悉车辆的出险率、增加车辆的使用频率、风险发生率不可控。若限制驾驶人员范围,投保人可以驾车人被限制为由,婉拒出借,应不会影响亲朋之间的感情,亲朋间的借车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此举既可降低使用频率,亦可减少因驾驶不熟悉车辆的出险率,保险公司因此可减少理赔,此为二赢。


第三,根据车险“从人原则”,被保险人肇事或违规,都会随人记录在被保险人身上,第二年的保费会上涨,此举应会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另外,如驾车人年龄范围得到限制,高风险人群驾车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而随意出借车辆,发生事故反正有保险公司买单的观念会得到纠正,那么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会随之下降,此为三赢。


五、后记


商业车险若采用本文谈及的“从人原则”兼“从车原则”模式,让消费者自己选择可以成为被保险人的驾驶人员范围,交强险同“从人原则”挂钩,出险记录随人跟车同时移动,首先,消费者可以节省保费。其次,保险公司因理赔案件减少而得益,还可通过驾驶人员的出险记录决定保费升降,惩奖相得益彰,扭转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赤字无法消解的尴尬。另外,更重要的是,此举可逐渐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利于建立交通安全的和谐社会。



1.沙银华历任日本生命保险基础研究所主任研究员,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服务(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2.信息源于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第20条。

3.驾驶车辆的人员肇事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只与驾驶证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4.中国保险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根据保险法原理和保险业的惯例,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德国保险合同法和日本保险法均如此。

5.日本警视厅《2022年交通事故发生状况》报告显示,当年16—19岁(每1万人中)驾驶含摩托车在内的机动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件数为1039件,20—24岁为597件,25—29岁为415件,30—69岁在300件左右。数据源于https://www.insweb.co.jp/car/kisochishiki/jidosha-jiko/nenrei-jikoritsu.html 。

6.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18岁以上国民通过考试,可以获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法没有规定年龄上限。但是,政府提倡,超过70岁的高龄驾驶人员可以将驾驶证返还给交管部门。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需要下载本网站内容者,需要载明本内容摘自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官网www.shriic.com,并注明作者姓名及其单位,未经许可不可用于商业用途。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转载”、“编译”、“摘自”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险法智人网
地 址:上海徐家汇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906室
电 话:021-54510018
网 站:www.shriic.com
E-Mail:admin@shriic.com

沪ICP备20022172号
沪公网安备31010402009993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20-2024 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www.shrii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博维数据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