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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智库】科技企业供应链保证金规范的保险创新替代之逻辑与展望——以“技术服务合同售后履约保证保险”为例
作 者:邓文 吴伟峰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
为进一步落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决策部署,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更好地让保险向科技企业提供满足其核心诉求的综合金融服务,本文通过对当前科技企业供应链保证金的规范与功能分析,以非融资性的“技术服务合同售后履约保证保险”为例,以及融资性“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备选规划,为科技企业当前供应链保证金的低成本盘活提供了功能耦合与替代的保险解决方案。并就引入政府参与的制度安排的必要性及必然性做了深入的探讨,从而构建了一个能实现多方共赢的商业生态、产业组织、政府治理的金融创新模式,最后展望了科技保险综合性创新方案给科技企业的研发与成长提供的更多保险保障服务前景。



当今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已经成为一种国家战略资源,也是综合国力发展与竞争的重要体现。经济的繁荣与成果更是源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然而,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及市场行为又有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中小科技企业的一些固有特征,如作为供应商属性企业在市场交易时的资金诉求以及研发费用投入等。如何寻找一个简单高效的突破口为科技企业提供符合其综合性金融核心诉求的保险解决方案,也是保险公司响应政府支持科技产业发展的一项专业责任。


除了直接面对终端用户的核心企业以外,一般的企业都处在产业供应链的上游,作为一个供应商角色存在。特别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处于头部的终端用户核心企业还是极少数,大量中小型科技企业的供应商属性还比较明显。


核心企业为了保证其终端产品质量或服务的稳定性,普遍要求参与其供应链产品或服务支持的上游供应商,在完成产品或服务交付后务必提供保证金作为售后服务的履约担保。这已经成为各行业供应商协议管理的一种规范。然而,作为供应商的科技企业,与下游的终端品牌产品核心企业之间要履行“商品最惊险的跳跃”的交易,除了其核心的功能技术赢得市场机会以外,资金作为市场交易的媒介及延续生命的“血液”,对处于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尤为重要。而实现货物或服务移交的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售后服务保证金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资金诉求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落实“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促进产业组织方式、商业模式和政府治理方式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决策部署,指导银行保险机构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保险机构应根据供应链发展特点,在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稳妥开展各类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为上下游链条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支持”的指导精神及相关要求,更好地让科技保险给科技企业提供满足其核心诉求的综合金融服务,本文以“技术服务合同售后履约保证保险”为例的保险替代及商业模式创新进入科技企业供应链的必然性及政府制度安排的必要性上展开逻辑分析与归纳,以点带面,为金融保险行业综合创新探索与发展提供参考。


科技企业供应链保证金规范与功能

一、科技企业供应链保证金规范


如上所述,核心企业为了保证终端产品质量或服务的稳定性,普遍要求供应商在参与其供应链产品或服务支持时需提供售后服务的保证金。这已经成为各行业供应商协议管理的一种规范。


这里以一般的智能化装备供应为例,供需双方开展合作主要有那么几个步骤:一是方案设计(需求调研、数据分析、系统设计、设备配置、系统仿真);二是系统集成(细化设计、系统接口、公用工程、施工方案);三是设计制造(软件设计开发、电控设计开发、设备设计、设备制造);四是安装调试(项目进场、设备安装、系统调试、项目初验);五是验收交付(用户培训、系统试运行、系统验收);六是售后服务(定期巡防、系统维护、备件供应)等等。相应地,这些步骤流程也会体现在合作方协议的结款条款当中。以信息系统开发合同为例,交易合同中就会出现开发结算款项支付的“3+3+3+1”条款,这里的第一个“3”是指,系统开发需求商(简称“甲方”)与系统开发提供商(简称“乙方”)在交易合同签署后,“甲方”预先支付30%的开发款项作为“乙方”方案设计接入的定金费用;第二个“3”是指,“乙方”完成如系统集成及开发工作某个阶段(如进度50%)后“甲方”再支付30%的进度款项;第三个“3”是指,系统开发全部完成验收合格交付后“甲方”再支付给“乙方”30%的开发款项。或者前三个结算步骤与比例有些调整,也就是系统开发完毕验收交付后“甲方”一般仅支付“乙方”90%的交易合同款项,而会截留技术交易合同的10%,也就是“3+3+3+1”条款的最后一个“1”(俗称“尾款”),作为“乙方”产品后期可能出现质量缺陷及服务的“技术服务合同售后履约保证金”,可能扣留一年或更长一段时间。部分技术交易合同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条款的“尾款”甚至高达20%。


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超过22.5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5.1万家。”据科技部官网消息,2019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为2.2万亿元,而2020年更达2.8万亿元。按照以上数据的10%计算,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类供应商企业的“尾款”被占资金平均在150万元以上,合计“尾款”保证金滞留资金将近3000亿元。如此庞大的供应链保证金沉淀,对中小型科技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压力巨大。


二、供应链保证金功能性质与类型


供应链保证金从本质上来看,就是双方等价交易过程中一方可能存在的非对等损失的担保,也是另一方履行职责能力的现金价值体现。核心企业普遍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交易的标的在验收交付后,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缺陷及服务维护有一个后续补偿机制。对科技企业供应商来说,这也是履行技术能力与职责的体现。


保证金在各领域各行业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目前在供应链的交易各环节,主要有招投标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售后服务保证金等等,适用于市场交易主体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责任担保。


响应科技企业核心诉求的保证金保险产品替代

一、轻资产运营的科技企业核心诉求


一般来说,较多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均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对研发投入及交易的资金需求极为强烈,而其轻资产运营的特征使其获得银行资金尤其困难。企业日常的公司运营资金有一定的弹性,但作为完成“商品最惊险的跳跃”的外部市场交易行为所需要的资金,例如采购、运输、销售、保证金等经营性的流动资金则是刚性的,是影响企业参与市场交易行为的首要因素。资金饥渴是中小科技企业的一个共同特征。如何盘活巨额的“尾款”保证金沉淀,成为了科技企业对金融支持的一项广泛的核心诉求。


二、响应科技企业核心诉求的供应链保证金规范的非融资性保险替代


技术交易合同“尾款”保证金设立的初衷,除了上述的功能以外,还意味着另一种功能延伸:就是“乙方”的经营在可能遭受例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疏忽、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导致技术服务能力等发生了变化,而在后续的一定时间内再也未能履行其服务,那么该笔“尾款”就能发挥“甲方”再次寻找其他服务商提供后续服务的资金保障作用。其服务保障的功能显而易见。


为优化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银保监会在《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开发与推介,及时宣传供应链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进展情况”的“加强产品推介”任务。而供应链保证金规范的保险替代正是响应该项任务的创新产品之一。


从当前的各行业实践来看,保证金规范的保险替代较为广泛,特别是近年的建筑工程各类保证金的保险替代尤为突出,成效斐然。这里从科技企业的核心诉求出发,以非融资性《技术服务合同售后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为例,将保险替代的功能耦合与成本优势做以下的分析。


首先从功能实现来看,对技术交易合同的“甲方”来说,太平科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售后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信息化产品验收交付后,部分或全部不履行保险单载明的技术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售后服务义务的,且被保险人首次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证金损失”的保险责任保障与“尾款”保证金合同条款的功能责任保障需求是完全吻合的。


再从成本优化的角度看,如果能将“尾款”保证金转化为非融资性的《技术服务合同售后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相对于市场资金成本,与该笔“尾款”保证金的保险替代年化1.7%基准费率相比,资金的贴现成本低廉,这对盘活企业沉淀资金、响应科技企业供应链金融的核心诉求、促进科技企业低成本发展优势明显。也就是说,当前供应链保证金规范的非融资性保险替代是在功能实现的前提下,为科技企业提供了更为优化的低成本资金解决方案。


另外,当前的售后服务保证金规范是为了确保双方交易标的在验收交付后,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及服务维护有一个后续补偿机制。但在企业经营中,供应商也难免存在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治经济文化等经营风险的出现导致售后服务的技术能力不能履行的情形。那么,保险公司在给作为供应商的科技企业提供保证保险替代后,其必然地会进一步完善其风险闭环耦合的管理,为被保险科技企业再提供如产品质量与责任等保险业务,延伸至包括生产设施、实体产品、知识产权、核心开发人员(人身及劳务责任等)、货物运输等一揽子综合保险保障。这种与保证风险耦合的闭环风险管理方式,也为供应链的需求方核心企业提供了更深层次的产品及服务保障。


按照上述科技企业被占用“尾款”保证金3000亿元资金的基准费率1.7%计算,该险种的保费规模就高达51亿元。这种供应链金融参与给保险公司创新型业务发展起到很好的鼓励与促进作用。


三、满足科技企业核心诉求的融资性保险备选解决方案


(一)“甲方”资金占用的现实动


企业的资金需求不仅仅是作为技术交易合同供应商“乙方”的核心诉求,对下游的产品需求“甲方”来说,同样有着资金周转的不时之需。由此,供应商“尾款”保证金的结算,除了售后服务履约的功能性需求以外,难免有“甲方”刻意的资金占用的辅助性动机。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在掌握供应链中信息流、商流和物流优势的同时,通过对于上游供应商采取赊购的方式,对于下游经销商采取收预付款或现货现付的交易方式,具有较强的占款能力。因此,上述“乙方”投保以“甲方”作为被保险人的非融资性《技术服务合同售后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虽然可以实现保证金规范的等同功能,但回避不了部分“甲方”对保证金免息资金(零成本)占用的现实动机。“尾款”保证金的融资性保险方案呼之欲出。


(二)融资性保险产品替代方案


技术交易合同的“尾款”保证金结算,甲乙双方可以在合同签署前就将非融资性的《技术服务合同售后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作为保证金的替代方案写入合同结算条款,以获得售后服务“尾款”保证金的提前结算。但难免存在部分“甲方”基于资金占用动机而不接受保证保险作为替代的情形,那么“乙方”可以基于真实交易作为背景,提供应收账“尾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供应链金融融资的申请来满足其资金需求。为了更好解决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就该块“尾款”保证金应收款向科技企业提供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被保险人的《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以提升科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效率。这也符合“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性,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金融服务举措要求。这种融资性《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备选方案,与非融资性《技术服务合同售后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的保险替代相比,科技企业将会增加一个资金利息的成本付出。


而银行等资金方机构,通过有保险参与的科技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提升了其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管控及服务能力,也将获得更多机会拓展关联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业务,真正达成参与主体的双赢及多赢局面。


(三)融资性保险产品替代方案的风险管理


仅限于“尾款”的融资性保证保险,与非融资性保证金保险的风险相比,对保险公司来说原理上具有较为接近的风险责任。但流程上存在两大风险:一是“甲方”届时应付“尾款”支付的财务能力变化;二是“乙方”在“尾款”到账后,可能存在其他应付款或债务安排导致不能归还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由此,对供应链的核心企业或“甲方”“乙方”的资信评估及闭环耦合风险管理将是一项重要工作。


为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商务部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文件基础上公布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名单,确定了北京等55个试点城市和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66家试点企业作为供应链金融创新的重点核心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合作,推动核心企业为上下游链条企业增信或向银行提供有效信息,实现全产业链协同健康发展。”这些举措都为实施供应链保证金规范的融资性保险产品的市场推广提供了很好的风险管理基础。从风险管理角度看,较宽泛的企业贷款,可以使供应链金融风险更为可控。


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政府制度安排

一、适当的产权安排是降低社会成本提升经济效率的保证


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尤其是应用领域可谓是引领世界,这与其说是中国人民勤劳拼搏的结果,还不如说这就是制度安排的必然回馈。同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落实也离不开政府的正确引导与支持。不过,在降低社会成本、提升企业经营主体市场参与积极性与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上,政府部门仍然有较大的发挥空间。


根据现代产权经济学基本原理,在存在交易费用的经济运行环境中,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差异化的资源配置效率。选择一种能够降低社会成本及交易成本从而促进资源高效配置的产权初赋方案,将成为作为社会规则制定者与阐释者的当代政府经济工作的主要功能与职责。由此,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角度看,政府参与供应链保证金的产权规范与制度安排是必要的。


二、提升经济效率的科技企业供应链保证金规范的保险替代亟待政府制度安排支撑


当前的供应链保证金规范,明显还是在市场的自然禀赋生态下由核心企业之丛林法则主导的解决方案。这种缺乏政府产权安排管理的规范显然难以实现社会资源最优配置及成本最优化。因此,科技企业供应链保证金规范的保险替代亟须政府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去启动。其同样也是:


(一)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工作要求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证明,这种保证金规范的保险替代安排,对降低社会成本、盘活企业沉淀资金、发展信用经济、激发市场活力以及在促进科技企业协同发展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同样有着广泛的商业模式与政府治理方式创新的社会意义。“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也是政府部门理性推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工作要求。


(二)金融机构快速参与企业供应链金融的逻辑基础与突破口


近年来在建筑行业的保证金清理及保险保函替代的强制性制度实施,也都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的,在盘活社会沉淀资金、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也取得了卓越的成效。这种保证金规范的保险替代安排,明显地符合“为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促进产业组织方式、商业模式和政府治理方式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与“营造良好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政策环境”的要求。


三、“尾款”保证金融资的财政贴息支持


保证金规范的《技术服务合同售后履约保证保险》替代,从发起到全面落地势必有一个过程。并且在自然市场生态下,“甲方”的资金占用动机,非融资性的保险替代方案落实将会是较低的一部分比例。为了尽快给更多的科技企业提供“尾款”资金盘活支持,除了供应链金融保理融资等方式以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融资性的《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给予相关的科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保证保险的解决方案。这些举措也符合银保监会提出的“保险机构应根据供应链发展特点,在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稳妥开展各类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为上下游链条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支持”的发展保险业务要求。


与非融资性保险替代方案相比,“尾款”保证金的融资毕竟增加了企业资金的贴现成本。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地方政府能为该类“尾款”提供科技贷款的利息及保险费的财政补贴支持,也是政府助推科技企业发展的公共经济职能体现。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保险替代先行先试


如上所述,在自然的市场生态条件下,作为技术交易合同“尾款”保证金既得利益者的普通“甲方”主体,主动去采纳保证金规范的保险替代举措的动力显然不足。作为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各类保证金,通过政府财政、市场监督、工信科创等部门的推动,保险替代可以先行先试,应该有着较广阔的市场实践空间。


况且,“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试点,鼓励试点城市制定供应链发展的支持政策,完善本地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培育一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建设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供应链协同、交易和服务示范平台”的“积极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也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的一项要求。因此,争取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先启动供应链保证金规范的保险替代势在必行。


制度安排的创新驱动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中也做了部署与安排。“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两个轮子相互协调、持续发力”的“双轮驱动”创新作为战略部署,其中“体制机制创新要调整一切不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生产关系,统筹推进科技、经济和政府治理等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释放创新活力。”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战略部署部分就已经明确了的。由此,这种能够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政府制度安排也是有充分的顶层设计与现实依据的。


科技保险细分领域展望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如何积极参与及推动科技产业与供应链金融发展,已经成为金融产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当然更是自身高质量创新发展与成长的规律要求。本文以“技术服务合同售后履约保证保险”为例,给细分领域的科技保险进入市场提供了一个新的抓手。在归纳个例特征的基础上,这类保险替代还可以更广泛地参与供应链其他如上述的招投标、预付款、履约等保证金规范活动,深入地为科技产业的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量身定制综合性的产业生态保证金规范低成本替代解决方案。


从深层次看,保险公司通过信用保证保险在满足作为供应商的科技企业核心资金诉求以后,为确保信保保险的闭环风险管理运行,科技企业的关键研发设备财产、产品责任、研发费用、核心技术人员等,自然地存在较强的风险管理耦合需求,保险公司从风险管理需求角度助推的各种常规保险也就水到渠成。这种通过响应企业核心诉求为抓手的供应链创新金融保险模式,将是科技保险进入科技企业一揽子综合保险的一个很好突破口。


对企业主体来说,随着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前沿技术中蕴藏着明显的企业竞争优势及丰厚的增长红利。而供应链的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除了供应链交易风险以外,其他的核心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甚至风险投资等都有着非常强烈的保险保障市场需求。保险公司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更多的科技保险保障:


核心技术研发的保险保障。该类保险保障主要有如“研发失败”导致的各阶段费用投入的经济补偿,如太平科技保险有限公司的《科技企业研发中断保险》等保险产品。


促成成果转化的保险保障。该类主要针对研发成果的转化与市场应用,如太平科技保险有限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科技转让服务合同信用保险》条款,尤其是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侵权与被侵权保险保障。


融资支持的保险保障。风险管理中按照是否存在获利机会可以划分为两个类型: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纯粹风险作为可保风险,如供应链的整体或“尾款”、知识产权等非实物资产以及财产、设备等实物资产,都符合纯粹风险的融资条件与特征,目前各类的履约保险都是可以支持的,如太平科技保险有限公司的《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等。


而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投机风险融资需求,虽然在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界定中作为一种不可保风险,但如何为基于投机风险的某些风投行为提供保险保障,将是一个科技保险的全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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