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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视角看货拉拉0206事件中的赔偿责任
作 者:金怡钟        所属工作机构:睿再保创保险咨询        摘 自:

从保险视角看货拉拉0206事件中的赔偿责任   原作 金怡钟 睿再保创保险咨询

事件溯源:202126日晚上9点左右,湖南一位23岁女生在长沙租乘货拉拉搬家车途中,从行驶中的车辆副驾驶位“自己跳窗”,后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在本次行程中,司机曾经三次偏航。因加害证据不足,3天后涉事司机周某被警方释放。经媒体曝光后,公安再次介入本案,223日晚湖南长沙警方披露了调查结果,涉事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4日,货拉拉公司发布声明向死者家属致歉,并公布了上线强制全程录音等7项整改举措。

 

货拉拉公司介绍:货拉拉于2013年创立,是一家从事同城/跨城搬家、货运专业服务的互联网物流电子商城。

 

如果货拉拉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是否要替货拉拉公司承担跳车死亡女顾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1:司机在本案中是否有侵权损害责任

由于车内没有安装监控设备,也没有开启手机录音,女生为何跳窗,只能从警方的调查中推理得知。警方的调查显示,基本可以排除司机的性骚扰、抢劫、打斗等行为,司机为了抢接下一单业务,在没有得到顾客同意的前提下,主动偏离了预定的行车线路进入路灯稀少道路,导致女顾客欲逃离而采取了跳车方式(排除自杀可能)。女乘客在开车窗跳离汽车时,司机没有及时阻止,也没有停车,导致女乘客跳车死亡。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到司机违反了以下三个法律规定:

1、违反了事先签署的《运输合同》,违法了合同法;

2、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责任法;

3、违反了刑法。

 

问题2:货拉拉电商平台在本案中是否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0188月发生的滴滴顺风车事件(浙江乐清20岁女乘客遇害),政府监管部门对互联网电商加强了安全监管。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货拉拉虽然经常自称是“货运版滴滴”,但却完全没有汲取滴滴顺风车的前车之鉴。正是因为货拉拉的车内没有安装监控设备,长沙女顾客在跳窗之前几分钟,车内到底发生了什么,无法还原实情。货拉拉平台如果不能证明其采取了必要的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平台需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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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分析,如果货拉拉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 本案中被保险人货拉拉公司民事侵权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成立,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要替货拉拉公司承担跳车死亡女顾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除非保险合同中有如下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免于赔偿:

1、仅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平台委派的司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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