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上岗2小时猝死被认定为工伤,雇主要赔钱吗?
原创作者:金怡钟 睿再保创保险咨询
2020年10月底,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某防护用品公司加急招聘了一位操作工李某某(33岁男子)。10月29日晚上22时20分,李某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当工作至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上岗工作时间仅仅为2个小时零5分钟。
是否属于工伤,未做社保登记,未缴纳社保金,社保工伤统筹是否可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一、企业是否有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
厂方表示,由于疫情期间加班加点,加急赶制口罩,在工期紧张的情况下才招聘了李某某,但李某某上岗2小时即死亡,还在“试工”阶段,也没有来得及缴纳社保金。一方面,公司并没有正式录用他,另一方面,也没有安排重体力劳动,他的死亡,没有理由让公司承担责任。只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当事人适当补偿。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李某某到岗工作2小时实际已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厂方在当事人入职时,有权力和义务对录用者进行适合工作的严格体检,所以企业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按什么标准进行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李某某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覆盖的“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上突发疾病。但企业没有来得及为他办理社保登记,更没有缴纳过社保工伤统筹金。他能否得到社保的工伤认定?他能否按照工伤标准获得赔偿?
由于死亡时间特殊,金山区调解员经与金山区社保部门沟通后得到了支持,可以按照人社局工伤理赔标准程序,申请社保工伤统筹赔偿。
问题三、如何计算赔偿
在上海工作应当按照《上海市工伤管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调解员建议,除了社保工伤统筹赔偿外,厂方出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当事人家属适当的安慰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工伤统筹基金支付)
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9580×6=57,480.0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协商由单位承担)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经调查,死者李某某是1987年出生,未婚,父亲已经过世十多年,母亲是农村人,无固定收入,在当地享受国家低保,母亲下肢残疾,“说话、签字都不利索”,靠儿子李某某供养,无劳动能力,可获得法定的亲属抚恤金赔偿。
标准如下:孤寡老人每月按死者生前工资的40%标准领取。
计算公式:假设死者生前工资每月5000元,补偿25个月,5000*40%*25=50,000元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如下(工伤统筹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 元×20= 847,180元。
以上三项赔偿合计:家属共计能够收到954,660元赔偿,其中904,660元是社保工伤统筹赔偿,5万元是公司在能力范围之内,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家属相应的抚恤金补偿。
死者家属要求雇主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左右,未得到雇主同意。2021年2月23日,经金山区朱泾镇专职调解员调解,双方自愿和解,家属最终获赔95万余元。
问题四、如果入职雇员不是在上岗2小时内死亡,而是入职1个月后死亡,企业也没有为雇员及时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工伤统筹保险金,社保工伤统筹会承担上述赔偿金吗?
答案是否定的。社保对上述情况会认定企业违反了社保管理规定,企业未尽其缴纳社保金之义务,社保工伤统筹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企业应当如何规避上述风险呢?
除了应当及时(入职一个月内)缴纳社保金外,企业还应当投保商业保险-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不仅能赔偿雇员发生工伤后社保不承担赔偿的部分,还能在企业发生疏漏的情况下,为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注1、本文中李某某的工资数据属举例,并非真实数据。
注2、雇主责任险不同于团体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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