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CHN  |   EN
险法智人网
案例分析
您的位置:首 页 ->> 案例分析 ->> 阅读详细
英国最高法院判决营业中断险保险人应赔偿疫情停业损失
作 者:郑睿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郑老师的英国法课堂
一、案件背景

2020年全球范围内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以及各国政府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措施,使得大量企业不得不停产、停业。如果这些企业投保了营业中断保险(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那么它们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面临的预期利润损失及必要的费用支出,就有可能获得保险赔偿。


英国是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203月,英国政府决定采取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英国议会也紧急通过了《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法》(the Coronavirus Act 2020),赋予政府更多权力来应对疫情蔓延。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之一就是关闭公共场所。2020320日,首相宣布全英国的所有酒吧、餐厅、影院、剧院、健身房等都必须关闭。


很多经营这些场所的企业都投保了营业中断险,由此带来的一个法律问题就是,场所关闭期间产生的利润损失及必要的费用支出是否可以向保险人索赔。据估计,这一问题涉及约37万英国各行业的被保险人、60家不同的保险人和700种不同种类的营业中断险产品,涉及金额约12亿英镑。


因影响重大,8家作为代表的保险人和代表被保险人利益的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达成协议,约定由后者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作出一个权利确认判决(declaratory judgement),明确21份具有代表性的营业中断险条款的含义和法律效力,以便保险人后续处理赔偿事宜。


20207月底,英国上诉法院主管商事案件审判的法官Flaux LJ和高等法院商事法庭的法官Butcher J组成合议庭,线上开庭8天审理案件。915日,合议庭发布了长达580段的判决,支持了FCA的大部分诉求,认为根据对相关保险条款的解释,保险人应当赔偿疫情和政府防控措施给被保险人带来的停业利润损失。考虑到案件的重要性,102日,合议庭批准双方当事人上诉,并明确该上诉应适用“飞跃上诉”(leapfrog appeal)程序,跳过上诉法院,直接到最高法院。112日,最高法院受理了上诉,并在1116日至19日线上开庭4天审理了案件。


2021115日,最高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2021 UKSC 1),基本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保险人应当赔偿疫情和政府防控措施给被保险人带来的停业利润损失。


二、争议焦点及最高法院判决

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于营业中断险的相关条款的解释以及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限于篇幅,本文挑选其中三项试做解读。

1. “疾病条款”(the disease clause)的解释

典型的“疾病条款”措辞如下:We shall indemnify you in respect of interruption or interference with the Business during the Indemnity Period following…any occurrence of a Notifiable Disease within a radius of 25 miles of the Premises.


根据该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如在被保险人经营场所方圆25英里范围内发生任何应呈报疾病(Notifiable Disease),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干扰产生的损失。


原被告对(1)新冠肺炎属于“应呈报的疾病”(2)条款要求“应呈报疾病”与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损失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这两点没有异议。


根据该条款,保险人主张保单仅承保营业场所25英里范围内发生的任何应呈报疾病造成营业中断损失;范围以外发生的任何疾病不构成承保风险。FCA则主张,如果应呈报疾病发生在营业场所25英里范围外,但蔓延至25英里范围内并造成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人也应当赔偿。


最高法院没有支持FCA的主张。最高法院认为,英文中,“occurrence”和“event”是同义词,其通常含义是“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以特定方式发生的某事”。FCA的主张实质上是将“occurrence”解释成了“outbreak”,不符合合同文义解释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因此,仅就该条款而言,营业场所25英里范围外发生的新冠疫情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不在保险人承保范围内。


2. “无法使用条款”(inability to use clause)的解释

典型的“无法使用条款”措辞如下:We shall insure you for your financial losses…resulting solely and directly from an interruption to your activities caused by…your inability to use the insured premise due to restrictions imposed by a public authority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following…an occurrence of any human infectious or human contagious disease, an outbreak of which must be notified to the local authority.


根据该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政府应对传染病推行的限制措施而无法使用营业场所直接产生的营业活动受干扰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应当赔偿。


该条款产生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推行的限制措施”(restrictions imposed)是否必须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措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政府以清楚的文字表明了其推行的措施的强制性,即使该措施尚未被法院赋予法律强制执行力,它也属于条款中的“限制措施”。例如,2020320日,首相宣布全国的酒吧、餐厅等应在“今晚”关闭,最高法院认为这就是一个内容清楚的强制性指示,不论是公众还是酒吧、餐厅的经营人都能合理理解该指示应被遵守,而无需去探究指示的法律基础或是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该条款产生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政府“推行的限制措施”是否必须具有特定指向性。例如,政府要求所有人“社交隔离”,非合理理由不得离家,保险人主张这不属于条款中的“限制措施”,因为其并未针对特定的被保险人或特定的受保营业场所。该主张在一审时未获支持。一审法院举例说明:某受保商店外的街道发生凶杀案件,警察设置了封锁线使得公众不能进入商店,进而造成商店营业损失;尽管封锁并未针对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商店的使用,而仅是限制了公众进入商店,但是该封锁也将构成“限制措施”,因为无正当理由突破封锁将构成违法。最高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认为条款适用的措辞较为宽泛,而保险人对其作出的解释过于狭隘。


该条款产生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是,“无法使用”(inability to use)是否指完全无法使用。一审法院认为是,FCA就此提出上诉。FCA举例说明:一家书店的营业额来自两个独立的部分,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分别占20%80%;书店因疫情防控措施关闭,但线上限售仍可进行。此种情况下,如认为“无法使用”指完全无法使用,则该书店的营业损失就将没有保险承保,这是一个不现实也不具有商业意义的后果。


最高法院认为,一方面,被保险人必须证明营业场所无法使用,而不是使用存在障碍(hindrance of use);另一方面,当被保险人无法为一类可分开的商业活动而使用营业场所,或无法为其商业活动使用营业场所可分开的一部分时,条款中“无法使用”的要求均能得到满足。在FCA举的书店例子中,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是两类可分开的商业活动,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使得线下销售无法进行,这构成被保险人“无法使用”营业场所;另外,根据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一家百货商店不得不关闭除药房以外的其他区域,这属于被保险人不能为其商业活动使用营业场所可分开的一部分,这同样构成“无法使用”。


该条款产生的第四个争议焦点是,“营业活动受干扰”(interruption to your activities)是否要求被保险人营业活动完全停止。一审法院和最高法院均认为,“干扰”一词的通常含义本就不包括营业活动完全停止。因此,营业活动部分受到影响导致的营业额减少或经营成本的增加属于承保范围。


与“无法使用条款”相类似的还有“无法进入条款”(prevention of access clause),此类条款的典型措辞如下:We will also indemnify you in respect of reduction in turnover and increase in cost of working as insured resulting from…prevention of access to the premises due to the action or advice of a government or local authority due to an emergency which is likely to endanger life or property.


根据该条款,因政府或地方当局针对可能危及生命或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采取的行动或建议而导致受保营业场所无法进入时,被保险人营业额减少或成本增加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最高法院认为,对“无法使用条款”进行的解释同样适用于“无法进入条款”,即条款并不要求受保营业场所完全无法进入。例如,一家既可堂食又提供外卖的餐厅,因政府疫情防控措施而不得不关闭堂食区域,这既可以解释为无法进入营业场所中可分开的一部分(餐厅的堂食区域),也可以解释为无法为一类可分开的商业活动(餐厅提供的堂食服务)而进入营业场所。


3. 因果关系

根据《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2款和相关判例法,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根据近因(proximate cause)标准判断,即只有当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最有效原因时,保险人才应赔偿。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缺一不可共同作用导致损失发生时,这些原因都可以构成近因。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显然不能认为任何单独的新冠肺炎病例使得英国政府采取了防控措施并直接导致了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政府的措施是对全英国疫情的回应。所以,一审法院认为,所有的新冠肺炎病例都是政府实施防控措施的同等效力的原因。


但是,保险人在上诉时主张,任何因果关系判断在事实上必须先满足“若无法则”(but for test):若无承保风险,损失无论如何都会发生,则承保风险和损失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此时就没有进一步使用近因原则的必要。根据法院对“疾病条款”的解释,保险人仅承保营业场所方圆25英里范围内发生的疫情造成的营业中断损失,但是,若该范围内没有发生疫情,考虑到政府的防控措施遍及全国,则损失无论如何都会发生,此时,承保风险和损失之间就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未接受保险人的主张。最高法院认为,使用“若无法则”判断因果关系并不适当。例如,船载货物因船舶沉没而灭失时,用“若无法则”可以确定很多货物损失的原因,其中可能包括损失的近因,如船舶不适航或海上极端天气,也可能包括其他数不清的情况:若船东不安排船舶走这条航线,船载货物就不会灭失;若买方未购买货物且卖方未决定将货物装载在这条船上,货物就不会灭失,等等。“若无法则”的重要缺陷在于其无法排除大量非致损的有效原因的情况。又如,假设20人共同将一辆大巴推下悬崖,如果可以证明这仅需14人就可以做到,那么根据“若无法则”,任何1人的参与都不是导致大巴毁损的必要或足够原因,任何1人都不用为大巴毁损承担责任——这显然并不是合适的结论。当共同作用致损的单独事件数量成倍增加时(如20万件),因果关系的判定就更加困难,此时“若无法则”就更加难有适用余地了。


英国保险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都认可:即使承保风险既不是损失发生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但当承保风险与其他类似的非承保风险共同作用,使损失具有足够的不可避免性时,承保风险可被视为损失的近因。


回到“疾病条款”所需确立的承保风险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最高法院认为,基于订约背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知道,某些传染性疾病可以迅速、广泛和不可预见地传播。传染病的爆发可能不会限于某个特定区域(如受保营业场所方圆25英里范围内)。爆发的范围将同时包括合同承保的特定区域和不承保的区域,而政府采取的影响营业的防控措施针对的是疫情爆发的整体情况,而不会局限在合同条款限制的特定区域内。


最高法院和一审法院都注意到,涉案“疾病条款”并未将承保风险“仅”(only)限在营业场所方圆25英里范围内发生的应呈报疾病,如果根据“若无法则”确立“疾病条款”适用所需的因果关系,这本质上是给了保险人一个保单没有写明的除外责任保护——25英里范围外的应呈报疾病导致的损失都被排除。保险人如果需要这样的条款,就必须将其明确在保单中,但这并不是当前案件的情况。


因此,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在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出台之日发生的所有新冠肺炎个案都是该措施的同等有效的近因。被保险人只需证明在任何防控措施实施之前,在“疾病条款”所涵盖的地理区域内至少有一例新冠肺炎病例就已足够。


三、判决影响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营业中断险的被保险人无疑是重大利好。不过,该判决涉及的仅是英国政府第一次全国性封锁措施给各行业带来的营业损失。2020年年底,因疫情防控不力,英国政府采取了第二次全国性封锁措施,英国各行业的营业损失还在不断增加。这对营业中断险的保险公司肯定是雪上加霜。英国资本市场已经看低保险公司的股价,大量保险公司极有可能要上调赔款准备金,这将直接影响2021年英国保险市场的价格走势。考虑到英国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在全球的影响力,最高法院的判决可能会间接震动全球保险市场。


尚不能确定保险公司是否会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修改营业中断险的相关条款,但可确定的是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保险问题并不会因此而终结。如何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将是全球保险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持续面临的问题。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需要下载本网站内容者,需要载明本内容摘自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官网www.shriic.com,并注明作者姓名及其单位,未经许可不可用于商业用途。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转载”、“编译”、“摘自”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险法智人网
地 址:上海徐家汇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906室
电 话:021-54510018
网 站:www.shriic.com
E-Mail:admin@shriic.com

沪ICP备20022172号
沪公网安备31010402009993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20-2024 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www.shrii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博维数据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