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某某提供寻乌县人民法院委托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9年)精鉴定第1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按七级伤残计算伤残赔偿金。虽然我方对该鉴定结果存在异议,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很难被批准重新鉴定。经我方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证明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只能对原告的精神损伤作鉴定,没有躯体伤残鉴定资质,成功推翻七级伤残的鉴定结果,最终按赣康司临鉴字【2020】第4-0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躯体伤残程度为十级”判决。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2020)赣0734民初271号判决书(2020年6月16日) 二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民终3652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9月28日)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6日上午,谢某某驾驶赣B*****小型汽车行驶至寻乌县南桥镇某路段追尾前方由邝某某驾驶的赣B*****二轮摩托车,造成邝某某、邝某某、邱某某受伤。经认定,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邝某某以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起诉我司按七级伤残承担617624.02元。
■保险抗辩
针对鉴定报告系法院委托鉴定的被动局面,人保赣州提出以下意见: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我司对此证据材料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因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的主营项目仅限于精神状态鉴定、精神损伤鉴定、行为能力鉴定,没有躯体伤残鉴定资质,故该鉴定意见不合理、不合法,不应当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并申请作出(2019年)精鉴定第1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没有躯体伤残鉴定资质,其对原告邝某某的七级伤残是精神障碍评定而非躯体伤残七级。故本院判决,原告邝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本案我司成功减损20余万元。
■裁判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争议问题:人保赣州分公司能否以鉴定机构不具备躯体伤残鉴定资质,推翻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不具备躯体伤残鉴定资质,其鉴定医师刘某某当庭陈述的证言“原告邝某某评定的七级伤残是精神障碍评定”也证实了这一点。故本院对人保赣州市分公司关于伤残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原告邝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法院委托的鉴定结果”面临不被准许重新鉴定的确定性,如何找寻救济措施。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可采用两种方式,1,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严重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过民事诉讼法和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原鉴定人员出庭作证;2,自行委托资质高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资质的机构,针对原告的伤情作出专业符合规范的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