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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0年度江西人保财险理赔诉讼十大经典案例——变型拖拉机
作 者:江西PICC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A6工作室

持有C1证驾驶变型拖拉机交强险商业险免赔

——原告上栗县**客货运输服务中心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该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规定: “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农业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轮式拖拦机,代号为G1, (二)手扶拖拦机,代号为K1,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62....".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行使管理职权,核发相应类型的行驶证和驾驶证,而驾驶人所取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当然地准驾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应申领G类驾驶证。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驾驶员应知事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对案涉赣*****号牌车申领取得的《拖拉机行驶证》上载明的拖拉机类型为“变型拖拉机”。而原告司机熊**明知该车取得的是拖拉机行驶证,却不申领与之相对应的拖拉机驾驶证,反而持有与准驾车型不符的C1类驾驶证驾驶该车上路,明显存在并放任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加之,浏阳市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对案涉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亦认定了熊**持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综上,应认定熊**并未取得驾驶案涉变型拖拦机的资格,否则关于准驾车型区分的规定亦失去意义,将可能危及公众安全。

【案例索引】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4795号判决书(2020年10月13日)(网络图片)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日,熊**驾驶赣*****变型拖机,车主为原告上栗县**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沿浏阳市普迹镇书村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和平组原告宋**家门前弯道路段,恰有行人石**在西侧路外摘柚子时摔倒在路上,熊**驾车措施不及,致赣*****变型拖拉机左后轮与石**碾压,造成石**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熊**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向死者家属赔付后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诉讼,要求保险人赔付365000元。

【保险抗辩】

保险人没有参与调解,调解对保险人没有约束力。原告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认可。驾驶人没有取得变形拖拉机的驾驶资格,保险人不承担本案交强险的赔付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是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文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末取得驾驶资格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准驾车型不符,保险人不承担本案商业三者险赔付义务。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法院裁判】

本案被告在保险条款中,对有关的责任免除部分的宇体均加粗加黑子以了提示,同时原告亦在其投保单的有关免责任条款的投保人声明处予以了签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原告司机熊**未取得变型拖拉机的驾驶资格,驾驶与其所有的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二十四条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因此,被告对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约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栗县**客货运输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

【裁判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争议问题:持有C1证驾驶变型拖拉机是否属于免赔情形?对于免赔条款在投保时保险人是否进行告知投保人?变型拖拉机须要G证驾驶,且事故认定书中对此已经认定,且持C1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危害公共安全,为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情形。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投保时对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律师点评: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在相关案例中,法院以变型拖拉机是低速载货汽车,本案主审法官严格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裁判,维持了保险人的合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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