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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承担
作 者: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睿保网

转自保法通 

  导语:

  保险合同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故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同样适用。在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而拒绝履行赔偿责任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对保险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等承担初步的举证证明义务。投保人等未完成初步举证证明义务的,无法适用近因原则确认保险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PART
01

  2020年4月,上海xx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为包括吴x贵在内的10名员工,在xx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与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金额均为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2020年6月,吴x贵先后被送往上海市xx区大场医院(以下简称“大场医院”)和xx市同济医院(以下简称“同济医院”)进行抢救,两家医院均出具了病危通知书。随后,吴x贵家属办理了自动出院手续,两院救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28,230.60元。之后,吴x贵在转送至建湖县xx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建湖县医院”)途中不幸去世。同月,建湖县医院防保科出具死亡证明,载明吴x贵在120救护车转院途中(未到达医院)突然死亡,死因为脑损伤。次日,建湖县公安局上冈派出所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另经查证,《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四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第22条释义:“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保险单特别约定第2条明确:意外伤害保险仅承担意外身故责任及猝死责任,猝死是指非意外的、突然发生的急性症状,且直接完全因此急性症状突然发作后的48小时内不幸身故,且直接致死原因无法确定的。

  2020年8月,吴x帮、倪x凤、吴x明向养老保险公司与养老保险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两公司以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吴x帮、倪x凤、吴x明遂以养老保险公司与养老保险分公司拒绝理赔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支付吴x贵身故保险金500,000元及医疗责任保险金28,230.60元。养老保险公司与养老保险分公司共同辩称:对吴x帮、倪x凤、吴x明的诉讼请求存在异议,认为吴x贵死因系高血压病导致的脑干出血,并非意外事故,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判决:对原告吴x帮、倪x凤、吴x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提示PART
02

  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主体依据法定职权或举证负担,对其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由于保险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时,应关注以下三点:

  (1)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责任的基本原则。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由此可知,当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包含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时,保险人才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即产生保险责任。其中,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事项原因一致,最直接有效、能够起到赔偿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为近因。它能够判断事故与保险标的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2)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具有法定性。通常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同时,针对一些特殊领域,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规则。

  (3)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保险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本质相同,因此,在无特殊情况时,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保险纠纷诉讼中同样适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由此可知,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等承担初步的举证证明义务。上述人员提供了能够充分证明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畴的证明材料时,即视为已完成举证责任。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后,若保险人拒绝理赔,此时举证责任应当转移。为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换言之,投保人等履行初步举证证明义务,是保险人在拒绝理赔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前提条件。此外,若投保人等未能完成初步举证证明义务,导致无法依据近因原则确认保险责任,则投保人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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