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保险律师孙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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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笔者经办的一起涉及互联网销售百万医疗险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家住南京的X某自2021年1月30日起,以首期支付1元保费的方式连续四年投保了某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百万医疗保险。保单载明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为30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为600万元。
2024年5月某日,X某突发疾病并入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80余万元,其中个人支付近20万元。然而,某保险广东分公司以X某有高血压病既往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原告认为,在2021年初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某某保”购买保险时,被误导以首期支付1元保费的方式投保,并开通了按月自动续费功能。直至X某突发疾病的次月,其配偶才发现手机中每月扣费的情况,在不知晓具体原因的情况下关闭了自动续费功能。
原告诉请判令某保险广东分公司支付保险金159,748.08元。后经南京六合区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广东分公司一次性支付X某保险金145,000元结案。
二、法律分析
(一)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如果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某保险广东分公司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某某保”销售保险产品时,涉嫌存在以下问题:
1.首期保费误导:以“首期支付1元”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投保。
2.未严格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清晰提示,导致投保人未能全面了解自身权利义务。
这些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对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违反,从而影响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就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如实告知。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在本案中,某保险广东分公司主张X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某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互联网保险销售的合规义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保险行业的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相关问题逐渐显现。2020年,原银保监会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本案中,“某某保”作为第三方销售平台,以“首期支付1元”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投保,但在后续操作中未明确告知自动续费的具体规则,致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续扣费。这种销售模式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即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此外,销售平台还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消费者因误解而购买不适合的产品。
三、孙广军律师建议
(一)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1.加强提示说明义务:在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条款及收费规则。
2.规范第三方平台合作:加强对第三方销售平台的监管,避免因平台可能存在的不当宣传或引导行为引发纠纷。
3.完善理赔流程:在处理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实际情况,避免因拒赔引发争议。
(二)对保险消费者的建议
1.审慎选择保险产品: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及收费规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纠纷。
2.关注自动扣费情况:定期检查银行账户或支付平台的扣费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扣费问题。
3.保留相关证据:在发生争议时,保险消费者应妥善保存投保记录、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对监管机构的建议
1.强化互联网保险监管:针对当前互联网保险销售中存在的误导行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2.推动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统一标准,提升互联网保险销售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四、结语
本案不仅反映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也体现了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作为律师,我们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希望通过本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关注,共同营造更加公平、健康的保险市场环境。
声明:本文基于孙广军律师经办案件及有关法规分析,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联系孙广军律师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