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消费者C女士在2020年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期为20年。
2021年6月,该保单因超过宽限期未交纳续期保费而效力中止。
同年12月,C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因C女士提供的健康告知无异常,同时补交了保费和复效利息,保单合同成功复效。
2023年5月,C女士因确诊甲状腺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发现,C女士在保单失效期间进行过体检,结果显示C女士有甲状腺结节,C女士后续到某三甲医院经B超复查确认有甲状腺结节且医生建议手术治疗。
但在办理复效业务时,C女士有意隐瞒了此情况,未如实告知其患病事实。最后,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为由予以解除合同。
案件分析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一般也有明确的约定,投保人在提请复效时,仍需进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将重新进行核保。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明确: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例中,C女士明知已身患疾病,却故意隐瞒事实,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盈钲法保企服温馨提示:
1、部分保险产品在宽限期内未成功续交保费时,会进入失效状态。且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期缴产品的消费者,一定要按时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避免失效失保障。
2、办理复效时,消费者依旧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便保险公司准确进行风险评定,得出是否恢复合同效力的决定,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理赔时将会面临拒赔解约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