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CHN  |   EN
险法智人网
案例分析
您的位置:首 页 ->> 案例分析 ->> 阅读详细
合理界定金融消费者告知义务——余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作 者: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法大保

来源:天则法评


一、基本案情

2020年年底,余某通过某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员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前,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员在电话中询问余某近两年是否做过相关检查或者住院。余某回忆2019年和2020年工作繁忙,并没有时间进行身体检查,告知业务员不存在上述情况。业务员按照余某的告知,对相关健康询问事项进行记录,为其订立保险合同。2021年8月,余某经检查发现肺结节,同日将CT报告发送保险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在知悉相关情况后仍向余某催交并扣划第二年度保费。数月后,余某又被确诊为左肺恶性肿瘤,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某保险公司以余某未告知2017年、2018年两次体检结果以及存在肺结节等原因拒绝赔偿。后余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余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8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二、裁判结果

经审理,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的询问是否具体明确以及余某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的向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若保险人的询问不够明确,导致投保人按照社会普遍认知理解与保险人的解释产生偏差,应视为投保人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不利后果应由保险人承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点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投保人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 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如果保险人的询问并不明确,在投保人已按照社会普遍认知作出相应回复的情况下,视为投保人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需要下载本网站内容者,需要载明本内容摘自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官网www.shriic.com,并注明作者姓名及其单位,未经许可不可用于商业用途。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转载”、“编译”、“摘自”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他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险法智人网
地 址:上海徐家汇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906室
电 话:021-54510018
网 站:www.shriic.com
E-Mail:admin@shriic.com

沪ICP备20022172号
沪公网安备31010402009993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20-2024 睿再保创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www.shrii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博维数据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