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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要理赔么?
作 者: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睿保网

转自中保法

来源:归源保所

基本案情


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21年05月29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21年05月29日23时59分59止,保险合同第17条约定,被保险人雇员出险时应提供有效行驶证及有效驾驶证,其中非机动车出险时无需提供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扩展包含2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四轮机动车(必须持有有效行驶证及驾驶证)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被雇佣人员的死亡、伤残、意外医疗费用,应当先启用驾驶车辆车险保单,车险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保险人根据保单约定进行处理。
2021年5月29日18时39分许,小郝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与小吕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小吕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警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小吕驾驶的车辆情况所有人为B公司,经鉴定为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办理注册登记,未投保交强险;郝某承担主要责任;小吕承担次要责任。
之后,小吕住院治疗并到法院起诉郝某和B公司。诉讼中,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撤回对郝某的起诉。法院查明:B公司系A公司的分公司,小吕受雇于B公司,工作内容为外卖骑手。小吕伤情共计花费医疗费27,927.55元,住院诊断为左内外踝骨折、左小腿挫裂伤、腹部挫伤,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伤残十级。
保险公司主张:小吕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其没有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按照保险条款的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特别约定以方框的形式作了提示,应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认为本案骑手次责,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工费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20%计算。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涉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其已经通过将17条的内容列入“特别约定”框的方式进行了提示,该条款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援引特别约定第17条拒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特别约定第17条并非免责条款。根据第17条的文字表述,该条并未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雇员出险时无法提供有效行驶证及有效驾驶证的法律后果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以此拒赔缺乏合同依据。
其次,本院也注意到雇主责任险“责任免除”部分第五条载: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或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
本院认为,保险人对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相关的免责条款负有提示义务,综合在案证据,本院难以认定保险公司已经交付相关条款并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故对保险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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