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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清理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作 者: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法大保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记者 李林鸾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监管法制统一,银保监会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于4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定》一是废止118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4件规范性文件。记者梳理发现,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多为保险领域文件,例如,《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原保监会令2003年第3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2019)》(银保监发〔2019〕30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原保监财会〔2015〕15号)等。

 

银保监会表示,主要原因是上述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已不适应现实情况;文件中的部分条文与现行的上位法冲突,且无法单独修改或无修改必要;文件当时为特定事项制定,该特定事项已完成;文件未设置新的规定,仅对已有规定予以重复和强调;文件属于上位法的配套文件,上位法已被废止等。

 

二是修订了11件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原因是文件中存在引用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名称。例如,拟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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