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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重点条文解读
作 者:陈禹彦、洪晓慧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FNI融法保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重点条文解读

(因篇幅所限,部分条文已省略)


二、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

(四)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

       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五)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

       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对于轻微交通事故,鼓励当事人采取“互碰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进行快速处理,并研究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

解/ 读 

       总体上而言,《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了交强险保障额度,降低了保费。部分地区三年不出险保费最多可以打五折,对于大部分车主而言,更多的保障了权益,同时降低了成本。


三、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

(六)理顺商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

       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引导行业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

解/ 读 

       商业车险主险数量调整,改革后三大主险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原属商业车险主险的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责任纳入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扩大,将原先属于附加险的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纳入车损险主险条款,消费者无需额外投保。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中,指定修理厂的保险责任纳入车损险主险条款,在正式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删去指定修理厂这一保险责任。

       支持行业开发附加险产品,例如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发动机损坏除外特约条款、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用药责任险、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等。

       理顺保险责任,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征求意见稿)》规定,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七)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

       引导行业合理删减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合理删减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

解/ 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现有条款中机动车事故责任免赔率,新增附加险“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为投保人、保险人留下了自主选择的空间。

       删去了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自燃等极易发生争议的免责条款。删去“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烧烤”免责条款,车主违反车辆操作规程的高风险操作造成的损失也属于赔偿责任范围。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
示范条款中免责条款比对
2014年版
2020年版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八)提升商车险责任限额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更加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九)丰富商车险产品

       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引导行业规范增值服务,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

解/ 读 

       “UBI”是指“无赔款优待系数”,根据使用车的情况来定损买保险的商业模式,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至少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结合上述区域浮动因子的引入,对于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的增加,进一步鼓励车主文明驾驶。

       新增四大附加增值服务,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引导行业规范增值服务条款,提高服务质量。


四、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

市场化形成机制

(十)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

       支持行业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重新测算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建立每1-3年调整一次的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的常态化机制。

(十一)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

       引导行业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适时支持财险公司报批报备附加费用率上限低于25%的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

(十二)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

       引导行业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综合改革实施初期,对新车的“自主定价系数”上限暂时实行更加严格的约束。

(十三)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

       引导行业在拟订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时,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至少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

(十四)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

       引导行业根据商车险产品附加费用率上限、市场经营实际和市场主体差异,合理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降低一些销售领域过高的手续费水平。在各地区科学设定商车险手续费比例上限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解/ 读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意味着拥有更大的自主定价权。大型保险企业依靠市场地位、价格优势、服务质量等增强自身优势,小型保险企业生存压力加大,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格局。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塑造应该转向风险管控、优选高质量客户以及科技赋能。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降低附加费用率意味着车险手续费将得到压缩,保险中介收入存在降低的可能性,行业竞争加剧。


五、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

(十五)发布新的统一的交强险产品

       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拟订并报批新的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基础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十六)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产品

       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保险条款、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发布新的商车险行业示范产品。各地区目前在商车险产品中已使用的交通违法系数因子,在实施综合改革后仍可继续使用。

(十七)商车险示范产品的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财险公司使用商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备案。财险公司开发商车险创新型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在财险公司设定各地区商车险产品自主定价系数范围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十八)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

       出台支持政策,鼓励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商车险产品,优先开发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促进中小财险公司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财险市场体系。  

解/ 读 

       针对以上第五章,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交强险和商业险示范条款和费率的重新厘定,并且只要向监管备案即可使用,若开发新险种,则需要报监管审批,并且由监管引导定价系数范围的制定,是逐步放开自主定价权与行业统一规范监管的平衡,即以行业一般规范为原则,监管审批作为管控新型产品的例外。因此,在同样适用示范条款和费率的情况下,大型保险企业依靠市场地位将继续巩固自身优势,而小型保险企业则应该新产品的开发以及科技赋能,从而达到差异化竞争。


六、推进配套基础建设改革

(十九)全面推行车险实名缴费制度

       财险公司要加强投保人身份验证,做好保单签名、条款解释、免责说明等工作,推进实名缴费,促进信息透明,防止销售误导、垫付保费、代签名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

       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上,鼓励财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车险承保、理赔等服务。

(二十一)加强新技术研究应用

       支持行业运用生物科技、图像识别、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车险产品、保障、服务等的信息化、数字化、线上化水平。加强对车联网、新能源、自动驾驶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研究,提升车险运行效率,夯实车险服务基础,优化车险发展环境,促进车险创新发展。  

解/ 读 

       针对以上第六章配套基础建设的改革,无论是实名缴费、电子保单、科技融入车险,对于整个保险行业而言,毫无疑问将会使得业务流程管理更为规范,对于消费者而言会更有保障,收费和服务都会变得更透明;而车联网、新能源、自动驾驶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研究深入,毫无疑问将会是车险市场新的增长点,也是小规模保险企业车险业务的突破口。


七、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

(二十二)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

       运用实际经营结果加强对车险费率厘定假设的回溯分析。对于报批报备产品的利润测试与实际偏离度大,甚至以此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调整商车险费率。对于费率实际执行情况与报批报备水平偏差较大、手续费比例超过报批报备上限等行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停止使用商车险条款费率。

(二十三)提高准备金监管有效性

       完善车险准备金监管制度,健全保费不足准备金计提标准,及时准确体现经营损益情况,倒逼财险公司理性经营,防范非理性竞争行为。要加强准备金充足性指标监测,及时对指标异常经营行为进行干预。要严肃查处未按照规定提转责任准备金、违规调整责任准备金以操纵财务业务数据等行为。

(二十四)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健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规则,抓好实施运用,督促财险公司强化质量和效益意识,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促进依法合规和理性经营。

(二十五)强化中介监管

       建立健全车险领域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制度,严厉打击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开发票、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保险机构与中介机构完善信息系统对接等建设,规范手续费结算支付,禁止销售人员垫付行为。禁止中介机构违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

(二十六)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车险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进行贿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编造误导性信息等扰乱车险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车辆销售渠道、网络信息平台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损害车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解/ 读 

       针对以上第七章增强车险监管的改革,其中无论是对于保险人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还是对于中介加强监管,还是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约束,其实都是对于车险市场费率乱象持续整治和监管的体现,尤其是对于套取手续费、虚开发票、捆绑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编造误导性信息的具体规制,最终目的是维护车险市场秩序的稳定。

       而对于准备金的监管制度的完善,则是车险行业的基础,是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障基础,也是车险行业健康运行的根本,因此严抓准备金计提等合规问题,将是监管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八、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

(二十七)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推进作用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建立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备案细则、费率回溯规则、保费不足准备金制度、停止使用条款费率机制和车险经营回避制度等规则。要及时关注车险综合改革进展,持续开展动态监测,改进非现场监管,强化现场检查调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财险公司要履行市场主体职责

       财险公司要贯彻新发展理念,走高质量发展道路,调整优化考核机制,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权重,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合规经营、质量效益的考核要求。要按照车险综合改革要求,及时做好产品开发和报批报备、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加强条款费率回溯,防范保费不足等风险。要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完善承保理赔制度,做好产品销售理赔解释说明工作,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质量,使消费者真正享受改革红利。

(二十九)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套技术支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条款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加强车险行业自律,开展车险反欺诈经验交流合作。中国精算师协会要及时科学测算和发布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为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的拟订提供科学测算依据。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要及时升级车险信息平台,提供数据和系统支持,做好费率异动预警,研究增加保费不足准备金监测、手续费监测等子项目,保障车险综合改革和经营平稳有序。

解/ 读 

       针对以上第八章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推进作用,主要是在于顶层架构的设计,规章与制度的健全以及各项示范条款和费率的指定以及后续持续性的运营过程的监管,而各大财险公司将是本轮费改的主力军,无论是对于公司内控还是业务合规方面,应当加强队伍培训和制度优化,主动的履行合规义务。同时对于行业协会等相关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各自本职工作,并且为本轮费改做好辅助工作,保障市场有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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