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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 《支持和规范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发展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作 者: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
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
京银保监办便函〔2022〕166 号

各属地监管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
机构,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引导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规范开展管理型保险中
介业务,提升保险业整体服务质效,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
展,结合北京保险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支持和规
范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发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请各机构研
提意见,并向我局报送是否有开展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的意愿及相关
经验,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业务模式、合作机构、业务规模、费用结
算等情况。请各机构将有关情况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前反馈至联系人
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陆昀
联系电话:58396629
邮箱:bjzjc_bgd@126.com附件:支持和规范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发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
稿)
2022 年 8 月 3 日 附件
支持和规范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发展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 号)和《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
分类指导推动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京
银保监发〔2021〕402 号)等文件精神,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在京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一步发挥专业价值,更好服务保险产业链、价值
链转型升级,加快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通过组织和推动北京地区一批有能力、有条件、有意愿的保险专
业中介法人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体现管理价值,规范有序开展管理型
保险中介业务,积极探索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发展方向、具体模式,
支持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保障社会民生,
力争达到探索经验、完善政策、促进改革创新等多重效果,为综合整
治保险中介机构“多散乱”问题,引领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导向。按照自愿原则申报开展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
具体合作内容和形式由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双向选择、自行
协商,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二是坚持能力优先。支持专业领先、
管理规范并取得明显实效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管理型保险中介业
务,促进有能力、有条件机构率先走好高质量发展道路,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三是坚持合规为本。进一步遏制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概
念炒作、违规套利等市场乱象,明确规范开展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的
具体要求,强化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责任,依法依
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三)主要目标
一是指导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建立行业
评议机制,分批次确定若干参与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试点的保险专业
中介机构,争取用 3 年时间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高价值、
高质量的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新模式。二是逐步培育形成若干专业特
色鲜明、专业优势领先、专业价值突出,在全国乃至国际相关领域有
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三是监管政策制度体系更
加完善,保险中介服务供给更加丰富,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发挥,加快
推动保险中介从传统的“资源型、通道型、粗放型”增长模式向“专业型、
科技型、管理型”转型升级,有力促进北京保险中介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关于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1.经营区域为全国的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或保险公估公司,符合条件并有能力成为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
可以按要求向中介协会申报,通过中介协会组织的行业评议并公开披
露结果后,视为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保险专业中介异地法人在京省级分公司有与其直接相关的管理
型保险中介业务模式,且法人机构具备条件和能力成为管理型保险专
业中介机构的,可以参照执行。
(二)关于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1.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自身经营业务范围内,经保险公司
委托后,可以辅助承担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职能,包括产品
研发、销售管理、核保风控、查勘定损、理赔服务、风险减量管理等
方面。具体委托内容由保险公司与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协商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对外委托或授权的职能除外。上述业务视为管理型
保险中介业务。
2.再保险业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上参照执行。
(三)具体程序
1.支持公司治理和内控完善,经营状况良好,服务能力突出,信
息化水平较高的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向中介协会自愿申报参加管理
型保险中介行业评议。具体申报条件由中介协会予以明确。
2.中介协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开展行业评议,重点评估申
报机构是否具备与拟承担的经营管理职能相适应的、自主可控的、业
内领先并受普遍认可的专业能力和条件;相关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模
式是否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可行,是否突出体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
业价值和管理作用。
3.中介协会应将行业评议结果和开展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北京银保监局,并在中介协会官方网站公开披露,
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4.发生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情形的,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中介协会,中介协会及时调整公开披露的有关
信息。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周期支持和规范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发展工作周期暂定为 2022 年至
2024 年末,经评估效果后适时调整。
(二)组织实施
北京银保监局负责统筹规划支持和规范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发展
有关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管,促进有关工作依法合规有序开
展。中介协会负责拟定工作配套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保障有关工作
顺利开展。
(三)跟踪评估
1.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介协会报告
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保险
公司、业务模式、委托内容、业务经营数据、风险管理措施、问题处
置及发展规划等情况,同时应附上合作的保险公司评价意见。
2.中介协会应当每年度开展工作情况阶段性评估,提出工作意见
建议并报告北京银保监局。中介协会应当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管理型
保险中介业务合作新模式,加大行业宣传力度和经验交流,进一步发
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
四、合规要求
(一)明确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要求
1.未通过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行业评议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或其他机构,可以依法依规开展与保险公司各类业务合作,但不得以
管理型保险中介机构或业务、管理型总代理、MGA(Managing General
Agent)等名义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
2.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依据保险监管法律法规限定的业务
范围接受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相关委托,并严格按照被委托的范围开展业务,不得再次转授权或转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不得出现多层转
代理、转委托等情况。
3.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约定,及
时、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与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和
资料,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对其进行相关风险评估及业务管控工作。
4.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收取管理型保险中介
业务对应的保险中介佣金或公估业务报酬。相关费用可与保费挂钩,
也可基于保险公司对所委托职能履行情况的评估结果,具体形式由协
议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的相关收入
应明确列明、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保险中介业务收入混
合管理。
5.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开展与保险客户直接相关的业务过
程中,应充分进行客户告知,包括合作的保险公司、险种、经营区域、
委托授权关系和范围等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保险公司合规管控责任
1.保险公司按照“谁委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与其合
作的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开展的业务承担合规管控
责任。保险公司总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的统
一管理,可以授权在京省级分公司落地实施。
2.保险公司应制定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评估及筛选标准,严
格甄选委托对象,审慎确定委托范围。保险公司应严格加强过程管理,
对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被授权后的经营行为进行持续监督,并按
照穿透原则全面掌握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关业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限期整改、调整授权范围、暂停或终止合作、上报监管部
门等措施。
3.保险公司不得利用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超出自身经营区域
展业,委托业务不得超出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不得虚挂保险中介
业务。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相关费用应与其他佣金、手续费等费用区
分并据实列支。
4.保险公司、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应严
格落实“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有关要求,不得利用管理型保险中介
业务与无资质的机构非法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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