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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就《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作 者: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2014年,原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信托业保障基金设立以来,对于促进行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信托行业运行稳健,业务转型持续推进,总体风险完全可控。同时,信托业保障机制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为更好发挥基金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的功能,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商财政部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基金治理架构、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基金的使用、风险管控、监督管理、附则。其中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优化基金筹集机制。根据基金功能不同,将原认购制基金更名为流动性互助基金,同时设立缴纳制信托业保障基金。在信托行业转型期,实行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并行的筹集机制,以增强基金损失吸收能力,丰富化险资金来源;待行业转型和风险化解基本完成后,可适时调整认购标准。基于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异化保障基金缴费标准,信托公司不再按净资产1%认购基金。二是明确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流动性互助基金主要发挥信托业流动性调剂功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两类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三是强化道德风险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严格执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积极开展自救。信托公司因管理失当而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资本金为限,且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当先承担损失。基金参与化险,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性原则,避免产生逆向激励。明确基金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建立追责问责机制。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银保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37858&itemI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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