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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I融法保团队2021年度回顾
作 者:        摘 自:FNI融法保

前言 

在欢度新年之际,我们回首2021这不平凡的一年,保险业改革持续推进,同时外资动作连连,谋求中国市场发展机遇。尽管2021是充满挑战的一年,面对不断反复的疫情和特大暴雨天灾的冲击,我国保险行业在稳中求进的同时继续积极履行自身职能。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2021年保险行业数据显示,行业汇总保费收入同比增长4.05%,保险金额增长40.71%,保险业赔付同比增长14.12%,其中,保险行业为河南、山西暴雨灾后重建赔付约116亿元,为超28亿剂次新冠疫苗接种提供健康保障。


本年度内,FNI融法保团队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职业背景,为包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经纪公司提供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助力数家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妥善应对数十起复杂、疑难理赔纠纷(基于保密原因考虑,我们没有办法披露全部案件详细内容),其中一些案件极具典型意义。


不忘来路,不改初心,尽管团队事务繁忙,但我们在工作之余仍然精耕于专业探索和知识分享。除了在实务方面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在2021年,团队律师累计在《上海保险》《律商联讯》《江苏保险》《中国银行保险报》以及“FNI融法保”公众号等知名刊物和自媒体发表各类文章40余篇,十余次受邀为保险公司高管、业内人士、学校师生作主题讲座。


截至2021年12月,团队共制作并发布九期《兰迪保险法专刊》。专刊内容涉及最新政策法规速递、监管政策解读、行业要闻速递、保险法理论研究、热点案例评析等诸多方面,得到了业内同仁的好评。此外,为与业界同仁分享保险业最新动态,团队新设“要闻与案例”栏目,追踪每日热点保险资讯,分享保险经典案例,截至目前共发布24期,获得不俗反响。


2022/1/30

01

保险行业热点事件解读

(一)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针对责任保险市场现存的责任保险产品范围边界无序扩张、对责任保险的本质理解不清、相应机构及人员展业行为不规范、保险服务性质及形式有待规范等问题,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主要从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合规经营、规范保险服务、强化内控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总体而言,《办法》理顺了责任保险业务边界与可承保范围,明确了诉责险等新兴业务的合法地位,对责任保险市场合规发展有里程碑式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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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人员流动性过大、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能力不足、社会评价不高等问题,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市场定位、准入条件、从业形态、管理机制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专门规定。《通知》重点突破了传统的保险营销层级的“金字塔”模式,鼓励保险中介机构推广“无层级”的保险营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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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银保监会修改并发布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点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修订后出现的多个实践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此次《实施细则》同步放开了外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成为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并首次明确设立外资保险集团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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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为充实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办法》针对银行、保险行业近期暴露的消保领域新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消保乱象,确立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监管评价制度,强化了银行保险机构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加大消保审查力度、前移风控关口,防止产品“带病”上市。消保监管评价体系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和“监督检查”6项要素以及24个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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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郑州特大暴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21年7月中旬以来,河南省出现了历史罕见的极端强降雨天气,大部地区降暴雨或大暴雨,本次降雨呈现出累计雨量大、持续时间长、短时降雨强、极端性突出等特点。
这场突如其来的强降雨灾害导致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给当地带来了巨大损失,部分企业的厂房被淹,车辆、设备等资产损毁严重。据相关新闻报道披露,截至目前,多家险企已接到出险报案超36万余件。对此次暴雨灾害而言,是否所有投保企业财产险的企业均可获得保险理赔?哪些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这一系列的理赔问题,最终还是要回归到企业财产险保险条款本身,并结合保险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加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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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规范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部分保司意外险产品违背保险原理、渠道费用畸高、赔付率过低、销售人员展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主要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管理与披露、监督管理等四方面加以规制,统一了产险、寿险公司意外险业务监管口径。
《意外险办法》体现了提高意外险经营门槛,禁止高佣金野蛮竞争的监管立场。总体来看,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压低意外险附加费用比例,提高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和销售管理上的经营成本,将使不计成本打价格战的险企面临更大的合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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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互宝关停事件 2021年12月底,相互宝官方发布公告称将于2022年1月28日24时停止运行,这也标志着在中国发展了10年的网络互助正式谢幕。通过对相互宝的渊源、经营本质以及监管政策的变化的完整复盘可知,除商业盈利预期、社会舆论等非法律因素外,在法律和监管上相互宝的关停结局也有其必然性。
相互宝本质上是互助机制在互联网背景中的一次创新探索,无论是法律关系及风险分散机制,还是保障的稳定性,亦或是监管机制和法律适用,以相互宝为代表的网络互助与保险有本质区别。虽然有此前提,但其涉众风险、资金量、不公开的营利模式仍然无法被监管机构忽视,监管干预已经势在必行。囿于无法律明确规定,银保监会对于互助平台的监管只能在摸索中逐步深入。
对于与相互宝之间仍有理赔纠纷的互助会员来说,关停之后的理赔纠纷处理,除了和平台商议之外,司法上也同样提供了救济渠道。虽无法适用《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而无法向保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样力度的保护互助会员,但目前仍然可以通过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认定平台经营者系适格的诉讼被告及义务主体,解决基本的理赔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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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宝关停究竟为哪般——论网络互助计划的法律属性和监管困境


02

典型案例

因篇幅有限,我们就不同险种仅选取单个案例供展示
(一)A公司与B建工公司、某保险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17年8月,B建工公司以A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三千九百余万元的工程款,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A公司价值三千余万元的财产。某保险公司承保B建工公司的诉责险。最终,法院根据B建工公司的申请,查封A公司名下共计30余套房产,所查封的房产总金额已达1.5亿元。
2018年5月,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定,A公司应向B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七百余万。A公司认为,B建工公司在X号案中申请查封的A公司名下房产价值总金额远超其诉讼请求,更远远超过法院最终判决的A公司应向B建工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已构成严重的超额保全。A公司遂以B建工公司错误保全为由将B建工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陈禹彦律师与余本军律师接受某保险公司的委托后,认真细致地研究了案情,梳理了证据,最终法院全盘采纳了我方的抗辩观点,成功全额拒赔。
本案为典型的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案例。对于由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认定在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鲜有相关判例。陈禹彦律师和余本军律师在上海地区尚无司法实践的情况下,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主张由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引发的诉讼应当属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并在一般过错责任的框架下,充分运用法律和事实,从保全行为本身是否违法、申请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等多维度论证了本案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全案支持。
本案最终在2021年2月举办的“2020兰迪年度十佳诉讼”评比活动中成功入选并荣获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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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某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21年1月,B汽车服务公司就案涉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保险等险种,被保险人为单某某。2021年3月,案涉车辆在杭长高速发生交通事故。经某保险公司查明,案涉车辆在投保时存在通过PS修改行驶证发证时间,利用虚假验车照片以绕开保险公司对过户外牌高价值车承保管控规则之行为。经保险公司筛查,B汽车服务公司作为投保人名下共有12辆存在类似异常情况,怀疑可能是车险黑产业利用老旧高价值车辆实施骗保行为。


陈禹彦律师接受某保险公司的委托后,凭借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第一时间重新复盘了本案所涉案卷材料并给出专业处理意见,建议保险公司立即按照我方意见搜集相关证据,做好应诉准备。考虑到本案被保险人单某已就本案所涉保单提起民事诉讼,时间紧迫,陈律师建议某保险公司双管齐下,一方面积极应诉,另一方面尽快就本案所涉刑事部分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刑事部分,陈律师精准把握了本案所涉刑事部分的犯罪实质,向公安机关充分说明了本案应当予以立案侦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促成公安机关在数日内即决定对本案所涉非法产业链立案侦查。


在民事诉讼部分,陈律师与主办法官积极沟通,通过图表、类案检索报告等可视化方式向法官直观展示本案存在的多个不合理之处以及司法实践对类似情形的主流观点,明确本案投保人单某某确实存在未如实告知之情形。最终,本案主办法官全盘采纳了我方抗辩观点,裁定驳回被保险人的起诉,为某保险公司实现全额减损。


(三)某环境集团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年12月,某环境集团为自身名下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2020年9月,员工刘某持B1驾照驾驶某环境集团名下重型货车从事货运业务,驾驶途中与金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遂将刘某、某环境集团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起诉。


经审查,保险公司认定本案之情形已构成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约定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之情形。但被保险人某环境集团在庭审及上诉过程中多次强调,案涉投保单、免责告知书均没有填写盖章日期,不能充分证明保险公司已充分履行其提示说明义务。


陈禹彦律师接受某保险公司的委托后,认真细致地复盘了案情,认为保险公司在履行对案涉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时确有瑕疵,在二审法院的类似案件中基本都是判决保司败诉,诉讼风险较高,建议通过调解、庭外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基于此判断,陈律师进一步通过对本案当事人之间系列保单的规律总结、研判,以及和本案二审法官的多次说理沟通,最终以极小的代价和被保险人达成和解,实现减损率将近80%。


(四)某牧场公司与甲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2015年,某牧场公司在甲保险公司处为包含王某在内的公司职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王某在牧场生产区工作时不慎从脚架上掉落,造成八级工伤。因双方就理赔金额发生争议,某牧场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本案其已支付的理赔款。


苏润春律师、陈禹彦律师接受某保险公司的委托后,结合案涉保险条款约定,审慎审核了某牧场公司所主张的各项费用清单,剔除了多项不合理费用或超出保险责任范围外的费用。经与本案法官多次说理沟通,最终促成保险公司以较低代价与被保险人达成和解,实现减损率达55%。


(五)程某、钟某等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0年5月,案外人A公司以李某等十余人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团体安心保。2021年1月,李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身故。某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本次因醉驾导致车祸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


死者家属程某四处咨询律师,无果,后寻求陈禹彦律师帮助,陈律师向死者家属以及A公司经办人员仔细询问了案涉保单的投保过程以及事发经过,敏锐地注意到,本案中保险公司自始自终未向投保人交付投保单,案涉电子保单及条款也是在投保后才提供给投保人。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阶段(订立合同时)就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提示义务。一般而言,提示说明义务分为两步,一是交付保险条款,二是对保险条款内容进行提示、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是在保险条款上对相应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黑,并未在投保阶段交付保险条款,如此操作并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七条对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要求,最终二审法院全盘采纳了我方上诉观点,陈律师成功帮助家属全额获赔。


(六)艾某某、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2018年,艾某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甲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某重疾险。投保书中财务和其他告知事项一栏载明:“您是否已购买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购买人身保险合同?若‘是’,请详细描述:保险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险金额及日期。”对该询问内容,艾某某的回答为“否”。
后甲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艾某某出具了《保险合同》。半年后,艾某某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艾某某据此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后经甲保险公司调查得知,艾某某在向甲公司投保前后,还向其他9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险,保险金总额高达620余万元人民币。随后,甲公司以艾某某未就购买或正在购买的其他保险公司相关的人身保险的情况向甲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艾某某遂诉至法院。此案历经二审,最终法院认定艾某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
对于本案法院的裁判观点,我们认为,尽管“是否多家投保”作为防范投保人、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重要询问事项,其在受道德风险影响的险种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保险人现有的一刀切式的询问事项设置方式已过于谨慎。事实上,投保人多家投保、向多家保险公司支付多份保费的行为本身是对行业有利的,因其提高了行业整体保费收入。之所以如今保险公司仍对投保人“多家投保”讳莫如深,本质上还是因为保险公司以往并没有在此类保险金额较低的保险业务实施“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措施,从而没有更详尽的风控,导致其更倾向于通过设置询问事项等方式一昧地强加给投保群体要求更高的如实告知义务。这一做法显然对投保人是不公平的,也有违《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立法目的。
推荐阅读:保险研究|投保人多家投保而未告知保险人,是否当然认定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艾某某、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例


03

兰迪保险法专刊回顾

在2021年一年,团队共制作并发布《兰迪保险法专刊》九期。刊物内容涉及最新政策法规速递、监管政策解读、行业要闻速递、保险法理论研究、热点案例评析等诸多方面,并对当月保险法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跟踪解读。如在第九期专刊中,我们对最新发布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作出了重点解读;在第八期专刊中,我们对郑州特大暴雨灾害下企业财产险理赔实务释疑;在第七期的专刊中,我们针对相互宝的经营本质和法律风险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从专业视角出发,为消费者给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诸如此类,不胜枚举。除了对热点问题的追踪外,《兰迪保险法专刊》同样深耕于保险法理论研究,专刊在“兰迪法律视点”一栏,刊登了多篇具有理论前瞻性的文章,这些文章均发表于《上海保险》《中国法律视点》等著名刊物上,得到了业界专家的一致好评。更多内容和咨询,欢迎点击下方“推荐阅读”查看电子专刊。
推荐阅读:
兰迪保险法专刊(202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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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保险法专刊(2021年第2期)
兰迪保险法专刊(2021年第1期)


04

“要闻与案例”栏目回顾

为与业界同仁分享保险业最新动态,团队新设“要闻与案例”栏目,立志于追踪每日热点保险资讯,分享保险经典案例。
“要闻与案例”秉持短而精的理念,力求在最短的阅读时长内将保险业近期热点事件传达给读者。尤其在经典案例赏析一栏,我们将实务中的经典判决简化为寥寥数语,为读者直观展示经典案例背后最重要的保险法律原则及实务观点。截至目前团队共制作并发布24期“要闻与案例”,获得不俗反响。更多内容欢迎点击下方“推荐阅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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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上】保险行业重大新闻盘点与典型案例分享
【2021年12月】保险行业重大新闻盘点与典型案例分享【2021年10月】保险行业重大新闻盘点与典型案例分享
【2021年9月】保险行业重大新闻盘点与典型案例分享
【2021年8月】保险行业重大新闻盘点与典型案例分享
【2021年7月】保险行业重大新闻盘点与典型案例分享


05

结语

凡是过往,皆是序章。2021年度FNI融法保团队取得了瞩目的成绩。2022年,FNI融法保团队将继续为保险公司及保险消费者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针对客户需求提供最贴心的个性化服务,帮助客户有效预防和应对保险法律纠纷和风险。



兰迪融法保团队


金融与保险业务是兰迪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旨在为中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具体涵盖保险与再保险等专业领域。目前兰迪的保险法律服务团队由国内外领先的专业律师组成,均来自国内外知名大学法学院。该团队精通中英等多种语言且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包括具有复合学科背景的专家律师、注册会计师、外聘公估顾问等资深专业人员。大部分律师曾在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从事实务工作,目前仍然担任多家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并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过数十篇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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