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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高法院巴罗斯勋爵谈判决写作
作 者:郑睿        摘 自:郑老师的英国法课堂

201312月,时任牛津大学法学院教授的安德鲁·巴罗斯(Andrew Burrows)在英国皇家法院举办的一个研讨会发表了演讲,主题为“判决写作的学术视角”。2021921日,已经是英国最高法院法官的巴罗斯勋爵(他是第一位直接从学术界任命的最高法院法官)在爱尔兰高级法院法官年会上再次发表了关于判决写作的演讲,主题为“判决写作之我见”。8年之间,从学者到法官的转变,巴罗斯勋爵检验并提升了自己的判决写作理论。


近期我正在阅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李广宇法官的《裁判是怎样写作的》(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对比李广宇法官和巴罗斯勋爵的核心观点即可发现,尽管中英两国裁判文书的体例有所差异,但两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关于如何写作一份好判决的想法,有异曲同工之妙。


巴罗斯勋爵在爱尔兰演讲的讲稿在英国最高法院的官方网站上可查。以下是我以“名言警句”的形式,对巴罗斯勋爵核心观点的编译。为保持演讲原貌,编译使用第一人称形式。


1. 法官首先应当清楚查明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然后再考虑判决写作的形式或风格。从这一角度看,实质胜于形式。假设法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为正确,那么判决书的形式就相当重要了。


2. 好的判决应当清晰、连贯和简洁(clarity, coherence and conciseness, 3Cs)。作为教授,我经常会在评阅各类论文时批注“请重新措辞,这句话表述不清”(不清晰)或“这与您两页之前表述的内容不一致”(不连贯)或“这部分可以删除”(不简洁)。其实,不少判决都会受益于这类批注。


3. 清晰连贯的结构是任何优秀的法律写作的核心。任何有几页篇幅的判决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逻辑发展顺序,并用标题和副标题将之展现。读者总会觉得标题之下结构清楚的判决更易阅读和理解。另外,标题和副标题的拟定本身就是一项创意活动,既有助于作者自己思考又能帮助读者阅读。


4. 另一个对清晰、连贯和简洁有主要贡献的工作是编辑和删减(editing down)。某本权威期刊的编辑对我提交的任何论文,几乎总会要求我删减其中三分之一的内容。删减是一个痛苦而耗时的过程,但是对于突出核心论点极有帮助。训练有素的法官助理能对判决初稿的删减工作给出很好的意见。应当给法官更多的时间来思考、写作和编辑他们的判决。


6. 在我看来,使判决写作和一般法律写作不同而困难的首要原因是,判决的潜在受众广泛而多样。例如,高级法院法官撰写的判决书的受众必然会包括当事人、他们的律师、其他法官、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学者、学生和一般公众。越是高级法院的法官写作的判决,越要注意对非诉讼参与人的影响。法官落笔前应当自问,这份判决是为谁写的?


7. 使判决写作和一般法律写作不同而困难的其他原因还有:第一,判决必须明确。学术论文可以坐而论道,判决不行。第二,判决可能会被推翻。第三,内容不够清晰和简洁的判决会使法律难以理解,这与法治要求背道而驰。判决写作大师宾汉姆勋爵就曾批评:“冗长、详细和长篇大论的判决会产生使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无法被理解的效果”。但是,没人会说一篇内容晦涩的学术论文有损法治。


8. 总之,判决写作是一项艰难的活动,清晰、连贯和简洁的要求说来容易做来难。


9. 判决应当简短吗?我有四点观察:第一,我们都习惯了快速阅读,几乎没有人会读完判决的每一个字。例如,学者主要关注判决的法律适用部分,判决的事实认定篇幅有300页还是30页,这并不重要;他们倾向于从判决摘要中了解事实概要或在法律研究进入到某些阶段时才会深究事实。第二,十九世纪末期英国法院的判决书都很短,但没人应该想回到那个判决说理不明的时代。第三,有些新的材料应当进入判决,尤其是在分析一些困难的法律问题时,判决应被置于一个更宏观的语境中。对此,我认为最好的做法就是援引学术作品。对于相关法律问题,学术作品描述了一个独立而整体的画面,换言之,学者对法律的分析不包括对特定诉争案件的了解。在我看来,律师的辩论时应当坚持向法官展示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有关的学术观点。第四,虽有上述,我还是强调简洁是法律写作的美德,为了使法律清晰易懂,判决应当尽可能简短。对此,写作时可以做的是:减少长篇引用先例和双方当事人的各自主张。


10. 判决不应使用脚注。第一,英国法院现在采用的判决书电子编辑方法与脚注使用不契合;第二,使用脚注会鼓励在判决中加入可能并非必要的材料。与澳大利亚法院相比,英国法院现在的做法是将所有要援引的材料都直接写在判决主文中,这有着约束参考文献数量和质量的巨大优点。


11. 在非独任法官审判时,判决应尽可能只包含合议庭的单一意见。法官仅在必要时(如使用完全不同的法律推理得出相同的法律适用结果)才撰写协同意见(concurring judgement)。如果合议庭的法官们均各自撰写判决,这可能会使整份判决的核心理由(ratio)无法识别。


12. 法官应当为判决打上自己的烙印,使之更为有趣而难忘。我们都熟悉丹宁勋爵标志性的判决开头:“这是肯特郡的风铃花开时节”“乡村板球运动是仲夏时每个人的快乐所在”“故事始于一家酒吧”。威尔伯福斯勋爵也有着用警句来捕捉重要论点的能力:“没有合同是在真空中订立的;总有一个语境将合同置于其中。”相比而言,迪普洛克勋爵从句套从句的写法就让读者觉得枯燥无味。霍普勋爵曾总结:一些法官喜欢在判决中加入事实细节,大量引用先例,仅喜欢熟悉的东西,严格遵守所有的惯例和规范,不敢越雷池半步。另一些法官的独特风格已经成为了他们的签名,见字如见人。他们喜欢和读者笔谈,撇开不必要的细节,避免过渡引用;他们所说的清新鲜活,如沐春风。后一类法官似乎更喜欢写作判决,尽管事实上,他们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创作努力。


13. 已故的罗杰勋爵的判决充满了对经典文学和流行文化的引用。他曾说,对于判决中妙笔生花的段落,最安全的做法是将其删去。但是,如果我们只做安全的事,生活就难免无趣而乏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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