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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应当如何保护(上)
作 者:郭东方        摘 自:东方律师说家事与保险

近些年,随着家庭收入的逐步提高以及人们保险意识的提升,并伴随着互联网保险供给渠道的爆发,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通过互联网投保保险,从最为常见的汽车保险、责任保险再到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不一而足。互联网保险以其保费相对低廉、保费支付灵活、可选险种多、投保审核过程相对简单受到部分消费者的青睐。但同时,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投保人在投保时得不到专业的指导,不知道如何填写健康险的健康告知,出险后,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投保前疾病等理由拒绝赔偿保险金;保险销售界面中未主动弹出保险条款,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某些保险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将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约定为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极大的增加了异地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专业术语的理解与保险公司的解释有较大的偏差,从而产生理赔纠纷;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在直播平台上进行虚假、不实的宣传导致消费者购买的险种与实际需求相差十万八千里等等。面对以上问题,中国银保监会相继出台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等部门规章、文件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从多个方面意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东方律师无意逐条解读上述文件,而是结合自己在处理与互联网保险相关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法律咨询中遇到的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互联网保险中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提示并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在传统的线下销售保险的情景下,保险人的提示及说明义务一般是通过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通过与投保人面对面的交流完成。针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多地银保监局已出台相应的规范,强制要求保险销售人员采用“双录”(录音、录像)的形式,对投保过程加以记录,如上海银保监局即在2020年12月发布了《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沪银保监通〔2020〕48号),通知规定“销售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销售人员采取适当方式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如有现金价值的须说明“第二年退保金约为已缴保费的百分之几”)等。”可以预期的是,随着“双录”的推广,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就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及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的争议会大大减少,无论对保险消费者还是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都是有力的保护。

相比较而言,司法实践中对互联网保险情景中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尚存在争议。虽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采取“形式要件说”,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具体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说明义务确在司法实践中给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现实生活中,很多互联网保险的销售页面上设置了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免责条款的链接,投保人需要主动点击链接才能看到保险条款的内容,且无论投保人是否点击链接,都可以进入下一步的投保流程;保险销售页面并未设计强制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的功能。而针对这样的投保流程设计,近期的法院裁判观点与专家学者的文章有逐渐达成一致的倾向,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52号判决,该判决即认为“保险公司仅在投保网页上提供了保险条款的地址链接,须投保人点击后方能跳转至保险条款全文阅览页面,而没有设置嵌入式网页等能够在投保必经流程的网页上全文现实格式保险条款的模块和功能。即便投保人勾选了“已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等内容的投保人声明,如果保险人没有主动在网页上出示保险条款的全文供投保人在网络投保过程中阅览,而投保人又否认曾自行点击保险条款地址链接的,就不能免除保险人的条款交付和说明义务。”

可以说,上述法院裁判观点有一定的促使保险公司设计主动弹出保险条款页面、强制投保人阅读的保险销售界面的作用,是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颇值肯定。但相比较于线下保险营销员面对面的销售,以及对销售过程的“双录”,保险消费者是否能真正理解保险条款的含义、是否有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出险后是否能第一时间联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顺利得到赔偿等仍处于不那么确定的状态。面对这一问题,东方律师认为,不妨从以下方面加以探索及改进:

(1)进一步完善保险销售页面,除了像上文法院裁判观点中所述的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等内容页面需要主动弹出外,还应当增加更多的通俗易懂的视频、音频、图片、漫画等形式对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其他的重要的合同内容的描述,并设计与保险消费者的互动反馈流程,以确认其是否能真正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含义。同时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主要业务过程,包括:产品销售页面内容信息、投保人操作轨迹、保全理赔及投诉服务记录等,做到销售和服务等主要行为信息不可篡改并全流程可回溯。”


(2)利用人工智能及大数据技术等,对保险消费者的保险投保需求进行有效的分析,辅助保险消费者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家庭结构、健康情况投保最为切合需求的保险险种或组合。
 (3)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区分哪些保险险种适合线上进行销售,哪些保险险种只能通过线下销售。对线上销售的产品也应配套专业的客服服务,最大限度地协助消费者选择合适的险种并减少后续的理赔纠纷。

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郭东方律师,电话:1381687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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